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道路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價格鑒證評估行為,統(tǒng)一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價格鑒證評估程序和方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chǎn)評估法》、《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715 號)和《事故汽車修復技術規(guī)范》(交通部運輸行業(yè)標準JT/T795-2011)、中國價格協(xié)會《價格鑒證評估執(zhí)業(yè)規(guī)范》等制定本技術規(guī)范。
第二條 本規(guī)范適用于價格鑒證評估機構及其價格鑒證評估專業(yè)人員執(zhí)行道路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價格鑒證評估業(yè)務。
第三條 本規(guī)范所稱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含車輛貶值)、車載物、乘車人攜帶物品、道路設施、公共設施與道路交通事故相關的其他財物損失。
第四條 本規(guī)范所稱道路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價格鑒證評估,是指價格鑒證評估機構及其價格鑒證評估專業(yè)人員根據(jù)委托,按照法定的標準和程序,運用科學的方法對道路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進行評定、估算,并出具價格鑒證評估報告的專業(yè)服務行為。
價格鑒定業(yè)務出具價格鑒定意見書,價格評估業(yè)務出具價格評估報告。價格鑒定意見書和價格評估報告統(tǒng)稱為價格鑒證評估報告。
第二章 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的分類
及價格鑒證評估原則
第五條 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不同,道路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分為四類:
1. 車輛損失,指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車輛自身的損失(包括貶值);
2. 貨物損失,指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車載貨物的損失;
3. 道路設施損失,指在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時,肇事車輛對道路設施造成的損壞;
4. 第三者損失, 指在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時,肇事車輛對第三人財物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 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價格鑒證評估應遵循以下原則:
1. 以修為主,更換為輔的原則。車輛的維修損失是指恢復車輛原有功能所需要的全部費用,價格鑒證評估過程中,在不影響安全和使用性能的前提下,應以修復為主,對于符合更換條件的應更換。
2. 質(zhì)量對等原則。經(jīng)鑒定需要更換的配件應與原配件質(zhì)量對等,即原來使用的進口配件應按進口配件的價格評估損失,原來使用的國產(chǎn)配件應按國產(chǎn)配件的價格評估損失。
3. 相關性原則。事故車輛因修理過程中維修工藝的需要,需對未損壞零配件進行拆裝,在評估過程中要考慮此項因素對價格鑒證評估結(jié)論的影響。
4. 保證安全原則。指修復后的車輛能確保安全正常使用。
第三章 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價格鑒證評估程序
第七條 基本程序:
1. 取得委托人出具的價格鑒證評估委托書;
2. 明確價格鑒證評估基本事項,簽訂委托合同;
3. 指派價格鑒證評估專業(yè)人員;
4. 確定價格鑒證評估作業(yè)方案;
5. 實物勘驗;
6. 收集與整理價格鑒證評估資料;
7. 市場調(diào)查;
8. 選定價格鑒證評估方法;
9. 測算、分析、確定價格鑒證評估結(jié)論;
10. 撰寫價格鑒證評估報告;
11. 審核價格鑒證評估報告;
12. 提交(送達)價格鑒證評估報告;
13. 價格鑒證評估報告歸檔。
價格鑒證評估機構及其價格鑒證評估專業(yè)人員可以根據(jù)鑒證評估業(yè)務的具體情況及重要性原則,合理確定各基本程序的繁簡程度,但不得隨意刪減價格鑒證評估基本程序。
第八條 委托受理
1. 價格鑒證評估機構接受委托人的委托,進行道路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價格鑒證評估時,須委托人填寫《道路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價格鑒證評估委托書》,簽訂委托合同;
2. 對于委托人無法提供實物或損壞的車輛已修復,委托人應提供損壞車輛的外觀及拆解照片、維修明細及相關證明資料;
3. 對于單方委托的,委托人需在委托書中明確標注、說明原因;
4. 價格鑒證評估機構接受委托后,應及時指定價格鑒證評估人員對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進行評估。
第九條 確定價格鑒證評估基準日
道路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價格鑒證評估基準日的確定,一般應以事故發(fā)生日期為準,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特殊情況可根據(jù)委托人要求,將現(xiàn)場勘查時間(或與委托人約定的時間)作為價格鑒證評估基準日。
第十條 實物勘驗
1. 價格鑒證評估專業(yè)人員對事故車輛及財物進行實物勘驗應由兩名以上人員共同進行;
2. 凡不能直接觀察到損壞部位和損壞程度的車輛應進行拆解檢驗,拆解檢驗應在具有一定技術條件和車輛的特約維修店進行;
3. 現(xiàn)場勘驗時價格鑒證評估人員應對損壞車輛及財物進行詳細查勘、拍照、攝錄取證,填寫《現(xiàn)場勘查登記表》,相關當事人須在現(xiàn)場勘查登記表上簽字;
4. 對技術含量高的車輛及財物損失,委托人應提供有專業(yè)資質(zhì)的鑒定部門出具的質(zhì)量檢測報告或鑒定結(jié)論書;
5. 對缺少資料或與委托內(nèi)容不符的,應通知委托人補充相關資料或變更委托。
第四章 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價格鑒證評估方法
第十一條 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可分為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其價格鑒證評估方法主要有修復費用加和法、成本法和市場法。除有專門規(guī)定或只能選擇一種評估方法外,應選擇兩種以上評估方法進行價格鑒證評估。如果只能采用一種方法,須說明理由。
修復費用加和法適用于車輛及財物部分損失的價格鑒證評估,即車輛損失是可補償?shù)?,在技術上是可修復的,在經(jīng)濟上是合理的。
成本法和市場法適用于車輛及財物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的價格鑒證評估。
推定全損指事故車輛雖未整體損毀,但車輛受損嚴重,失去修復價值或修復費用達到和超過車輛在事故發(fā)生時的實際價值。
第十二條 修復費用加和法
修復費用加和法:是指以恢復車輛及財物原有功能和外觀所需支出的全部費用為依據(jù)來確定車輛及財物損失的一種方法。計算公式為:
價格評估值=修復費用-殘值
=(材料費用+工時費用+其他費用)-殘值
=(配件價格+配件管理費+工時費用+其他費用)- 殘值
其中:材料費用=配件價格×(1+管理費率),如果配件價格是以當?shù)亓闶蹆r格計算,則計算材料費用時不再加管理費用。
工時費用參照有關部門制定的標準執(zhí)行,如無標準按當?shù)鼐S修行業(yè)客觀價格計算。
其他費用指在修復過程中,正常對未損壞部件的拆裝工時費用及在拆裝過程中引起的其他損失。
殘值指更換下來的零配件的殘余價值。
第十三條 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通過按照事故車輛及財物價格鑒證評估基準日的重置成本,扣減各種損耗來確定車輛及財物損失的一種方法。計算
公式為:
價格評估值=重置成本-實體性貶值-功能性貶值-經(jīng)濟性貶值-殘值=(重置成本-殘值)×成新率
一、車輛重置成本的計算。
1. 國產(chǎn)車輛重置成本的計算
國產(chǎn)車輛重置成本=同種車型現(xiàn)行市價+機動車購置稅+其他費用
機動車購置稅=[機動車現(xiàn)行市價÷(1+增值稅率)]×購置稅率
增值稅率、機動車購置稅率、其他費用均根據(jù)現(xiàn)行管理規(guī)定確定。
2. 進口車輛重置成本計算
進口車輛重置成本=報關價+關稅+消費稅+增值稅+其他費用
(1)報關價(到岸價即 CIF 價格)
CIF 價格=FOB(離岸價格)+途中保險費+國外運雜費
(2)關稅=報關價×關稅稅率
(3)消費稅=(報關價+關稅)÷(1-消費稅稅率)×消費稅稅率
(4)增值稅=(報關價+關稅+消費稅)×增值稅稅率
(5)其他費用包括通關費用、商檢費用、國內(nèi)運輸費用、銀行
費用、選裝件價格、經(jīng)銷商費用、進口許可證等非關稅措施造成的費用,按各地管理情況確定。
二、車輛殘值的確定,殘值指車輛使用期滿時預計可回收的殘余價值,按各地管理情況或可回收價值確定。
三、車輛成新率的確定。
1. 使用年限法
成新率=1-(機動車實際已使用年限÷機動車總使用年限)
機動車使用年限參考《汽車報廢標準》規(guī)定的各種車型的報廢
年限,結(jié)合經(jīng)濟使用壽命綜合確定。
2. 行駛里程法
成新率=1-(機動車實際累計行駛里程÷機動車規(guī)定行駛里程)
規(guī)定行駛里程是指按照《汽車報廢標準》規(guī)定的行駛里程和機動車設計行駛里程遵循孰低原則計算。
使用年限和行駛里程可參考《附錄 1:機動車使用年限及行駛里程參考值匯總表》。
3. 部件鑒定法
部件鑒定法是對機動車按其組成部分對整體的重要性和價值量的大小來加權評分,確定成新率的一種方法。
4. 整體觀察法
整體觀察法主要采用人工觀察的方法,輔之以簡單的儀器檢測,對機動車技術狀況進行鑒定,分級確定成新率的方法。
第十四條 市場法
市場法:是指通過選擇價格鑒證評估基準日市場上三個或三個以上與評估標的相同或相近的交易實例,對其影響因素進行分析比較來確定車輛財物損失的一種方法。計算公式:
價格評估值=交通事故前市場價格-殘值
一、市場價格的確定
1. 用直接法求取市場價格:即在市場上能找到與被評估車輛財物相同的交易價格,一般用三個以上交易實例價格的簡單算術平均值計算評估標的的市場價格。
2. 用類比法求取市場價格:即在公開市場無法找到相同車輛及財物的交易價格,只能找到相類似車輛及財物的交易價格,用類比法求取市場價格,其計算公式為:
二、殘值的確定,殘值指車輛及財物使用期滿時預計可回收的
殘余價值,按各地管理情況或可回收價值確定。
第十五條 對于刑事案件的價格鑒定,車輛配件損壞須更換的,鑒定價格為更換配件折舊后的余額與修復費用合計。
第十六條 交通事故車輛貶值的價格鑒證評估方法
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貶值,是指交通事故前后車輛市場交易價格之差,一般用貶值系數(shù)來確定車輛的貶值損失,計算公式為:
價格評估值=交通事故前車輛市場交易價格×貶值系數(shù)
一、交通事故前車輛市場交易價格可用市場法或成本法進行評
估,方法同前。
二、貶值系數(shù)一般選用車輛修理項目分析法確定,評估步驟為:
1. 收集資料:包括事故現(xiàn)場照片、修理方案、更換配件目錄、修理廠資質(zhì)、維修明細及總費用;
2. 現(xiàn)場勘查:包括性能檢測、取證、試驗等;
3. 技術分析:包括維修方案的合理性、維修工藝、配件質(zhì)量、維修作業(yè)質(zhì)量水平;對安全性、可靠性、經(jīng)濟性、舒適性、使用壽命的影響;綜合性能檢測結(jié)果、對市場交易價格的影響;
4. 確定貶值系數(shù):根據(jù)受損總成或部件的重要程度確定受損系統(tǒng)或部件在整車的權重,對受損系統(tǒng)或部件修復后與事故前的技術狀況對照比較,分別確定貶值系數(shù),并將各分項貶值系數(shù)加總。確定貶值系數(shù)時可參考《附錄 2:事故車輛總成及零配件更換條件參考標準》;
5. 貶值系數(shù)一般不超過交通事故前整車價值的 30%。
第五章 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價格鑒證評估注意事項
第十七條 道路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包括車輛損失、車載貨物損失、肇事車輛對道路設施造成的損壞、肇事車輛對第三人財物造成的損失,對于車載貨物、道路設施、第三人財物的重置成本按照有關部門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價格評估,即已有相關標準或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損失的評估值一般為重置成本扣除各種貶值,再扣除可回收的殘值。
第十八條 道路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應關注產(chǎn)權證件的查驗,如查驗機動車登記證、營運車的營運證、其他財物對應的權屬證明,在價格鑒證評估報告中應對評估對象的概況進行描述。
第十九條 采用修復費用加和法評估道路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時應注意修復方法的選擇,交通事故造成車輛零配件的損壞,要想恢復車輛的原有功能,須根據(jù)零配件的損壞程度采用不同的修復方法,包括修理和更換,車輛的損失價值會因選擇修復方法不同而發(fā)生變化,應按照經(jīng)濟、可行、實用、安全、美觀的總體原則選擇。
第二十條 采用成本法評估道路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時應注意重置成本的構成要素,了解事故車輛及財物的實體性貶值、功能性貶值和經(jīng)濟性貶值,以及引起貶值的各種因素,采用科學的方法,估算各種貶值。
第二十一條 采用市場法評估道路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時,應注意活躍的市場是采用市場法的前提條件,應考慮市場是否能夠提供足夠數(shù)量的可比交易數(shù)據(jù)、以及數(shù)據(jù)的可靠性;應注意參照物與價格評估對象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是采用市場法的基礎,應對參照物與價格評估對象的差異進行調(diào)整;應對不同交易市場的差異進行調(diào)整。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guī)范由中國價格協(xié)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guī)范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附錄 1
機動車使用年限及行駛里程參考值匯總表
車輛類型與用途 |
使用年限 (年) |
行駛里程 (萬千米) |
||||
汽 車 |
載客 |
營 運 |
出租客運 |
小、微型 |
8 |
60 |
中型 |
10 |
50 |
||||
大型 |
12 |
60 |
||||
租賃 |
15 |
60 |
||||
教練 |
小型 |
10 |
50 |
|||
中型 |
12 |
50 |
||||
大型 |
15 |
60 |
||||
公交客運 |
13 |
40 |
||||
其他 |
小、微型 |
10 |
60 |
|||
中型 |
15 |
50 |
||||
大型 |
15 |
80 |
||||
專用校車 |
15 |
40 |
||||
非營運 |
小、微型客車、大型轎車 |
無 |
60 |
|||
中型客車 |
20 |
50 |
||||
大型客車 |
20 |
60 |
||||
載貨 |
微型 |
12 |
50 |
|||
中、輕型 |
15 |
60 |
||||
重型 |
15 |
70 |
||||
危險品運輸 |
10 |
40 |
||||
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fā)動機的低速貨車 |
9 |
無 |
||||
裝用多缸發(fā)動機的低速貨車 |
12 |
30 |
||||
專項專業(yè) |
有載貨功能 |
15 |
50 |
|||
無載貨功能 |
30 |
50 |
||||
掛車 |
半掛車 |
集裝箱 |
20 |
無 |
||
危險品運輸 |
10 |
無 |
||||
其他 |
15 |
無 |
||||
全掛車 |
10 |
無 |
||||
摩托車 |
正三輪 |
12 |
10 |
|||
其他 |
13 |
12 |
||||
輪式專業(yè)機械車 |
無 |
50 |
附錄 2
事故車輛總成及零配件更換條件參考標準
一、總成部分更換條件
1. 車身總成(轎車車身外殼、客車車廂、火車駕駛室殼體)
(1)縱梁(轎車、SUV 越野車 1×4)、前圍板、車頂、側(cè)圍、
立柱、(轎車、SUV 越野車 1×6,MPV 旅行車 1×8)、后圍板、底板(駕駛室底板、后艙底板)等有 4 處以上嚴重損壞無法修復需要更換的;其中縱梁 2 根以上需要更換、轎車及越野車立柱 3 根以上需要更換、旅行車立柱 4 根以上需要更換、側(cè)圍一側(cè)或兩側(cè)后側(cè)圍需要更換,駕駛室底板或后艙底需要更換的各算一處。
(2)車身有嚴重扭曲(超過 30°角)、折彎、撕裂、變形,無
法修復或無零配件更換造成車身無法修復的;
(3)對車身起基礎作用的車身骨架 2/3 以上扭曲、折疊、變形
的。
2. 貨車駕駛室總成
以符合更換駕駛室條件,并且駕駛室的主要附件嚴重損壞的,如儀表臺、儀表、儀表線路及座椅和內(nèi)飾大部需要更換,或應換附件及駕駛室殼體的損失價值已超過駕駛室總成損壞前實際價值的80%的。
3. 車架(大梁)
(1)貨車車架損壞直梁在 2 米以內(nèi)變形 45 度以上或變形彎曲超出整體長度 2/4 的,又在承受復合部位無法冷校的;
(2)車架斷裂在承受負荷部位 5 厘米或以上,目測有明顯較大彎曲變形的;
(3)車架嚴重彎曲需要拆散開片校正的;
(4)越野車、轎車車架嚴重變形伴有折曲、撕裂的或變形彎曲
超整體 2/4 的。
4. 發(fā)動機、變速箱、前橋、中橋、后橋總成
總成基礎件已損壞(發(fā)動機氣缸體、變速箱變速器殼、前中后橋殼),同時又有 2 個以上主要零件損壞的(如發(fā)動機氣缸蓋、曲軸、活塞,變速箱輸入軸、差速器、離合器、齒輪、閥體等)。
二、零配件更換條件
1. 基礎件。有開裂、斷裂,且在受力部位的。如氣缸體、變速器殼、差速器殼、后橋殼有裂縫,斷裂在固定螺栓孔位置。
2. 安全件。已變形,如橫拉桿、直拉桿、轉(zhuǎn)向機、轉(zhuǎn)向柱、轉(zhuǎn)向節(jié)、方向盤、前懸上下托架、減震器、半軸、發(fā)動機副梁(元寶梁)、車門防撞梁、穩(wěn)定桿、制動泵、轉(zhuǎn)向助力泵、ABS 泵、副梁等。
3. 塑料、鋁合金、玻璃鋼件。有粉碎性斷裂,固定鎖緊或受理位置撞檫后經(jīng)修復不能達到原有外觀形狀的,如燈罩、飾條、中網(wǎng)、保險杠、輪輞等。
4. 附件總成。水泵、門泵、中控鎖、助力泵、暖風機、蒸發(fā)箱、噴油泵、空調(diào)泵、發(fā)電機等經(jīng)撞擊變形或轉(zhuǎn)動不靈活的,有零件換零件,無零件換總成。
5. 氣囊彈出與之對應的氣囊傳感器(氣囊電腦)需一并更換(無
法保證二次啟動)。
6. 主線束(發(fā)動機及車身)折斷或超過 1/3 折斷、插頭破裂無插頭更換,且維修單位無法外修的。
7. 蓄電池破損、劃傷(深度 2mm)、明顯變形。
8. 三元催化器斷裂、明顯變形、內(nèi)部陶瓷物質(zhì)受損。
9. 氣囊彈出導致儀表天破損,或造成皮質(zhì)表臺劃傷超過 5cm。(輕微劃傷可按損失費鑒定損失價格)
10. 前杠骨架撕裂 3cm 以上、變形扭曲范圍超過配件整體 20%、折曲度達到 20°。
11. 縱梁變形彎曲 10°、斷裂 2cm 以上、有折疊、死褶或潰縮達10cm、開焊長度 10cm。
12. 覆蓋件。
(1)車門、發(fā)動機蓋、后備箱蓋(四門兩蓋)
①骨架扭曲變形,經(jīng)修復很難恢復原有幾何尺寸的;
②蒙皮、蓋皮撕裂在 5 厘米上或折曲及撕裂在 2 處以上,有色金屬材質(zhì)(鋁合金、鈦合金)碳纖維蒙皮、蓋皮有折曲、折疊、撕裂的;
③蒙皮、蓋皮無撕裂、折疊、折曲但變形較重,需要平整鈑金、打磨添補及噴涂面積在 50%以上的。有色金屬(鋁合金、鈦合金)材質(zhì)蒙皮、蓋皮無撕裂、折疊、折曲但變形較重面積在 20%以上,或變形部位在加強筋(雙層鈑金)處的;
④蒙皮、蓋皮變形面積較小,但有缺損性洞穿、凹陷較深、側(cè)面或邊緣處損壞較重,經(jīng)維修影響密封性或難以恢復原狀的。
(2)葉子板、車頂、側(cè)圍、后圍板、底板
①損壞明顯,折曲、折疊、撕裂,維修后無法恢復原狀;車頂損壞較重在加強筋處,變形面積較大經(jīng)維修無法恢復原狀;后側(cè)圍有死褶、撕裂、損壞在加強筋處、鈑金變形面積較大經(jīng)維修無法恢復原狀;底檻撕裂 5cm 以上、或鈑金件有缺損。
②玻璃鋼有粉碎性損壞或撕裂,維修后無法恢復原狀;
③有缺損性洞穿或凹陷較深、面積較大,經(jīng)維修無法恢復原狀。
(3)保險杠
①保險杠杠皮洞穿、撕裂較重或伴有缺損,損壞較重經(jīng)維修無法恢復原狀;非漆面材質(zhì)保險杠劃傷、破損(損壞輕微的可給予損失費)。
②撕裂在保險杠邊緣固定住卡扣連接處;
③預覆蓋件(含保險杠)連接卡口、塑料件焊釘連接點等折斷1/2 以上或主卡口折斷、缺損或以上損壞項目無零配件供應、經(jīng)維修無法恢復原有功能;
④有缺損性洞穿或凹陷較深、面積較大,經(jīng)維修很難恢復原狀。
13. 燈光電器
(1)各種燈的燈具損壞無零配件更換;前大燈、后尾燈外殼破
裂;大燈總成固定腳 4 個斷裂 2 個以上(包括 3 個固定腳的)或有缺失、燈罩刮傷經(jīng)維修無法恢復原狀、刮花深度達 1mm,輕微劃傷給按損失費鑒定損失價格,損失費不得超過配件價格的 30%。
(2)線束起火燒損,與線束相關的電器損壞無法修復(保險絲
盒與線束的一體件,無單獨配件供應可換總成)。
(3)儀表損壞無元件更換;
(4)其他電器損壞有零件換零件,無零件更換總成。
14. 下列零件損壞達到相應程度的應予更換
(1)水箱、冷凝器的水道管、冷凝管有 2 處以上破裂;
(2)水箱、冷凝器上下或左右水室破裂,卡座斷裂,無水室更
換;
(3)水箱、冷凝器散熱器散熱片損壞嚴重,經(jīng)維修無法恢復功
能及原狀;
(4)內(nèi)飾損壞變形無法恢復原狀,或內(nèi)飾有油跡、污垢清潔后
仍無法恢復原狀;
(5)座椅變形,無骨架更換,或調(diào)節(jié)系統(tǒng)無法修復又無配件供
應,座椅面皮損壞,骨架又變形;
(6)大燈玻璃、擋風玻璃、保險杠、裝飾件、電鍍護杠、電視
中網(wǎng)、電鍍飾條、不可噴涂的輪輞等有損傷、劃痕,經(jīng)維修無法恢復原狀(損失輕微的可按損失費鑒定損失價格,損失費不能超過損壞配件損壞前價值的 30%);
(7)輪胎有深度劃痕、凸包、撕裂、胎線折斷、氣嘴與輪胎胎面連接部位破裂無法修復,或修復后有安全隱患(輪胎花紋深度低于輪胎磨損標識的為報廢輪胎,事故損壞價值為輪胎損壞前的報廢價值)。輪胎鋼圈變形或圈口處有明顯嚴重缺口深度超過 3mm,影響輪胎密封性能及安全使用的。不可噴涂的鋼圈(如拉絲、電鍍)損傷面積超過鋼圈面積的 20%,無法恢復原狀的(損失輕微的可按損失費鑒定損失價格,損失費不能超過配件損壞前價格的 30%)。
(8)油箱有開裂、變形較大、接口有滲漏及箱體有洞穿或劃痕
較深,構成安全使用隱患的。
附件 3
特殊情況的價格鑒證評估
1. 擋風玻璃事故發(fā)生前有沙眼,經(jīng)交通事故破裂,鑒定損失價格時應扣除不低于重置成本 20%的殘值;擋風玻璃事故發(fā)生前有沙眼并伴有裂痕的,經(jīng)交通事故破裂,按殘損玻璃鑒定損失價格且不應超過重置成本的 20%;擋風玻璃事故發(fā)生前損壞嚴重應當更換的,或經(jīng)鑒定后為報廢的車輛,擋風玻璃鑒定值為零。
2. 車損鑒定在拆檢、維修過程中,因探明車輛損壞隱形損壞配件,需對未損壞的相關零配件進行拆裝的,應考慮此項因素對鑒定價格的影響。
3. 事故損壞老舊、特殊車型的損壞配件具備更換條件無原廠件供應的,應參照類似車型的配件價格出具價格鑒證評估結(jié)論;無原廠件又無類似配件的車型如果通過維修、加工、校正可以安全使用但無法恢復原狀的,可按維修加相應的損失費鑒定其損失價格。
4.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 2 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xù)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