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1.范圍
2.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3.術(shù)語和定義
4.一般要求
5.特殊規(guī)定
5.1 遠光燈
5.2 近光燈
5.3 前霧燈
5.4 倒車燈
5.5 轉(zhuǎn)向信號燈
5.6 危險警告信號
5.7 制動燈
5.8 后牌照板照明裝置
5.9 前位燈
5.10 后位燈
5.11 后霧燈
5.12 駐車燈
5.13 示魔燈
5.14 非三角形后回復反射器
5.15 三角形后回復反射器
5.16 非三角形前回復反射器
5.17 非三角形側(cè)回復反射器
5.18 側(cè)標志燈
5.19 晝間行駛燈
5.20 角燈
5.21 醒目標志
5.22 自適應前照明系統(tǒng)(AFS)
5.23 緊急制動信號 ·
5.24 牽引桿掛車標志燈
5.25 慢行燈
5.26 追尾警信號
6.1 同一型式判定及檢驗
6.2 型式檢驗
6.3 生產(chǎn)一致性檢驗
6.4 車輛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變動和擴充
7 實施日期
附錄A(規(guī)范性附錄)確定近光光束在垂直方向上變化的各種裝載狀況…
附錄B(資料性附錄)燈具的面、基準軸和基準中心、幾何可見度角的示例
附錄C(規(guī)范性附錄)前視紅光不可見度和后視白光不可見度
附錄D(規(guī)范性附錄)近光光束傾斜度隨裝載變化的測量附錄E(規(guī)范性附錄)路試
附錄F(規(guī)范性附錄)前照燈近光和前霧燈明暗截至線垂直向下傾斜度調(diào)整指示
附錄G(規(guī)范性附錄)前照燈調(diào)光裝置控制器
附錄H(規(guī)范性附錄)自動切換前照燈近光
附錄I(規(guī)范性附錄)慢行燈的視表面觀察區(qū)域
參考文獻
本標準代替GB4785-2007《汽車及掛車外部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安裝規(guī)定》,與GB4785-2007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shù)變化如下:
一 刪除了“試驗方法"(見2007年版的第5章);
一 刪除了"等效燈”相關(guān)定義(見2007年版的3.5.1);
一 考慮到光源的發(fā)展·補充和完善了光源及其相關(guān)的定義和要求(見3.7)
一 增加了“互存燈系統(tǒng)“的相美定義和規(guī)定(見3.9.26);
一 增加了慢行燈、角燈、醒目標志、追尾警告信號和自適應前照明系統(tǒng)及其相關(guān)內(nèi)容的定義和規(guī)定(3.9.29.5.25.3.9.24.5.20.3.9.15.5.213.9.30.5.26.3.9.25.5.22)
一 透光面、發(fā)光面、視表面等定義與GB4785-2007存在差異,增加了相應圖示(見3.10.3.11、3.12、附錄B):
一 增加了配備間行駛燈的車輛應同時配備近光燈自動開啟/關(guān)閉功能;或丘間行駛燈開啟時至少開啟后位燈:或采取相應措施,提醒駕駛員,在異間行駛燈開啟時,后位燈等信號燈沒有開啟(見5.2.7.6);
一增加了前照明系統(tǒng)相關(guān)路試的規(guī)定和試驗方法(見5.1.9.3.3.5.22.9.2.4)
一增加了車輛在靜止狀態(tài)下允許開啟本標準中未定義的燈具,并增加了相應的開啟條件(見4.31).
本標準技術(shù)內(nèi)容參考了歐洲經(jīng)濟委員會ECER48@關(guān)于在照明和光信號裝置安裝方面對機動車輛進行認證的統(tǒng)一規(guī)定106系及其第1至第6增補件。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yè)和信息化部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上海機動車檢測認證技術(shù)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中國汽車技術(shù)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長春汽車檢測中心、襄陽達安汽車檢測中心、上海小系車燈有限公司、海拉(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上汽大眾汽車有限公司、泛亞汽車技術(shù)中心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卜偉理、趙斌、何云堂、姜兆慶、武華堂、王顆欣、楊之文、鄭志軍、吳文芳、張舒。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fā)布情況為:
GB 4785-1984.GB 4785-1998.GB 4785-2007.
本標準規(guī)定了汽車及掛車的外部照明和光信號裝置安裝的一般要求、特殊規(guī)定和檢驗規(guī)則等,
本標準適用于M.N和O類汽車及掛車等。
2.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3977 顏色的表示方法
GB 4094 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
GB 4599 汽車用燈絲燈泡前照燈
GB 4660 機動車用前霧燈配光性能
GB 5920 汽車及掛車前位燈、后位燈、魔燈和制動燈配光性能
GB 11554 機動車和掛車用后霧燈配光性能
GB 11564 機動車回復反射器
GB 12676 商用車輛和掛車制動系統(tǒng)技術(shù)要求及試驗方法
GB 15235 汽車及掛車倒車燈配光性能
GB15766.1道路機動車輛燈泡尺寸、光電性能要求
GB 17509 汽車及掛車轉(zhuǎn)向信號燈配光性能
GB 18099 機動車及掛車側(cè)標志燈配光性能
GB 18408 汽車及掛車后牌板照明裝置配光性能
GB 18409 汽車駐車燈配光性能
GB 21259 汽車用氣體放電光源前照燈
GB/T 21260 汽車用前照燈清洗器
GB 21670 乘用車制動系統(tǒng)技術(shù)要求及試驗方法
GB 23254 貨車及掛車車身反光標識
GB 23255 汽車晝聞行融燈配光性能
GB 25990 車輛尾部標志板
GB 25991 汽車用LED前照燈
GB/T 30036-2013 汽車用自適應前照明系統(tǒng)
GB/T 30511 汽車用角燈配光性能
ECER37 關(guān)于批準用于已經(jīng)批準的機動車和掛車燈具中的燈絲燈泡的統(tǒng)一規(guī)定
3.術(shù)語和定義
下列術(shù)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型式檢驗 typc test
就外部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安裝數(shù)量和方式對某一車型進行型式試驗,
3.2
照明和光信號裝置安裝相關(guān)的車輛型式 wchicle type with rcgard to the installation of lighting and light-signalling devices
下述內(nèi)容不存在差異的車輛·即認為是同一車輛型式:
一車輛的外形及尺寸:
一裝置的安裝數(shù)量和位置;
一照燈調(diào)光裝置:
一懸掛系統(tǒng)。
橫截面 transverse plane
與車輛縱向?qū)ΨQ平面正交的豎直面。
3.4
空載車輛 unladen vchicle
無駕駛員、乘務員、乘客和載荷·但帶有充足的燃料、備用車胎和常用工具的車輛,
3.5
裝載車輛 laden vchicle
裝載制造商技術(shù)上允許最大質(zhì)量的車輛,其裝載狀況分布在車軸上。
注:各種裝載狀況參見附錄 A.
3.6
照明和光信號裝置 lizhting and light-signalling device
用于實現(xiàn)一項或多項功能的單元、單元組或安裝單元,
3.6.1
照明功能 lighting functiom
照亮車輛行駛道路或行駛方向上的物體,
3.6.2
光信號功能 light-signalling functiom
向其他道路使用者發(fā)出或反射光信號,表明車輛存在或運動狀態(tài)的改變
3.7
光源 light source
一個或幾個發(fā)光體,可由一個或幾個燈罩以及一個用于機械和電路連接的燈頭組成,
3.7.1
可更換光源 replaccable light sourco
不用工具就能插人燈座和從燈座上取出的光源。
3.7.2
不可更換光 non-replaceable light source
固定在光源模塊或照明單元中,只能隨光源模塊或照明單元進行整體更換的光源,
光源模塊 light source modulc
一個裝置的專用光學部件,包含一個或幾個不可更換光源。其可帶有符合可更換光源要求的燈座。
燈絲燈泡光源 filament light source
燈絲燈泡
通過燈絲本身發(fā)熱發(fā)光的光源,
氣體放電光源 gas-discharge light source
通過電弧放電發(fā)光的光源,
3.7.6
發(fā)光二極管 light-emitting diode :LED
一種由半導體材料制成的固體光源。
3.7.7
發(fā)光二極管模塊 LED modulc
LED 模塊
只包含LED光源的光源模塊??蓭в蟹峡筛鼡Q光源要求的燈座。
3.7.8
日標光通量 objective luminous flux
在光源標準數(shù)據(jù)頁中規(guī)定的光通量值,不包括公差。
注1:光源標準包括GB15766.1.ECE R37.ECER99. ECE R128等。
注2:對于不合ECE R128要求的LED模塊,該LED模塊的目標光通量值在LED模塊技術(shù)文件中標明,
3.8
電光源控制器 cleetronic light source control gear
在電源和光源之間控制光源電壓和/或電流的一個或幾個部件
3.8.1
鎮(zhèn)流器 ballast
在電源和光源(允許整合人光源或燈縣中)之間穩(wěn)定氣體放電光源電流的一種電子光源控制裝置,
3.8.2
啟輝器 ignitor
用于點燃氣體放電光源電弧的一種電子光源控制裝置。
3.8.3
可變光強控制器 vuariable intensity control
一種裝置,可自動控制可變光強光信號裝置,使其發(fā)出穩(wěn)定且可識別的光信號,
注:可變光強控制器可以是燈具的一部分.或車輛的一部分,或獨立于上述燈具和車輛。
3.9
燈具 lamp
用于照明道路或向其他使用道路者發(fā)出光信號的裝置
注:牌照燈和回復反射器也屬于燈具。
3.9.1
獨立燈 independent lamps
在基準軸線方向上·具有分開的視表面、分開的光源和分開的燈體的裝置。
注:對于牌照燈和第5.6類轉(zhuǎn)向信號燈,本定義中的視表面替換為透光面,
3.9.2
組合燈 zrouped lamps
在基準軸線方向上·具有分開的視表面、分開的光源和共同的燈體的裝置,
注:對于牌照燈和第5.6類轉(zhuǎn)向信號燈,本定文中的視表面替換為透光面,
3.9.3
復合燈 combincd lamps
在基準軸線方向上具有分開的視表面、共同的光源和共同的燈體的裝置。
注:對于牌照燈和第5.6類轉(zhuǎn)向信號燈,本定義中的視表面替換為透光面,
3.9.4
混合燈 reciprocally incorporated lamps
在基準軸線方向上,具有分開的光源或在不同情況下工作的單一光源(如光學的、機械的、電氣的差異),全部或部分共有視表面和共同的燈體的裝置,
注:對于牌照燈和第5.6類轉(zhuǎn)向信號燈,本定義中的視表面普換為透光面,
3.9.5
單功能燈 single-function lamp
裝置上產(chǎn)生單一照明或光信號功的相關(guān)部分。
3.9.6
可戴燈 concealable lamp
不使用時·可以通過移動罩蓋,或燈,或采用其他適當?shù)姆椒āげ糠只蛉侩[藏起來的燈具,
3.9.7
遠光燈 driing-beam headlamp: mafn-bcam headlamp
用于車輛前方遠距離道路照明的燈具
3.9.8
證光燈 passing-beam headlamp:dipped-beam headlamp
用于車輛前方道路照明,對來車駕駛員和其他使用道路者不造成眩目或不舒適感的燈具。
3.9.8.1
主近光 principal pussing-beum; principal dipped-bcam
近光光束,但不包括紅外(IR)發(fā)射器和/或彎道照明附加光源提供的光束,
3.9.9
轉(zhuǎn)向信號燈 direction-indicatorlamp
轉(zhuǎn)向燈
用于向其他使用道路者表明車輛將向右或向左轉(zhuǎn)向的燈具。
注:轉(zhuǎn)向信號燈也可作為車柄警告系統(tǒng)的一部分,
3.9.10
制動燈 stop lamp
向車輛后方其他使用道路者表明車輛正在制動的燈具。
3.9.11
后牌照板翠明裝置 rear-registration plate illuminating devicc
牌照燈
用于照明后牌照板空間區(qū)域的裝置,該裝置可由幾個光學元件組成,
前位燈 front Pasition lump
從車輛前方觀察,表明車輛存在和寬度的燈具。
3.9.13
后位燈 rcar Position lamp
從車輛后方觀察,表明車輛存在和寬度的燈具。
3.9.14
回復反射器 retro-reflector
通過反射外來光源照射的光,向位于光源附近的觀察者表明車輛存在的裝置,
3.9.15
醒目標惠 conspicuity marking
為增強車輛的可識別性而安裝或粘貼在車身表面的反光材料的組合·從車輛側(cè)面或后方(對于掛車,還包括從前方)觀察時,提高車輛可識別性的裝置,
3.9.16
危險警告信號 huzur dwarning signal
同時打開車輛上所有的轉(zhuǎn)向信號燈,以向其他使用道路者表明,車輛皙時具有某種特殊危險,
3.9.17
前霧燈 frontfog lamp
用于改善在霧天或類似低能見度情況下車輛前方道路照明的燈具。
3.9.18
后霧燈 rear fog lamp
在霧天或類似低能見度情況下,從車輛后方觀察,使得車輛更為易見的燈具。
3.9.19
倒車燈 revensing lamp
用于照明車輛方道路和警告其他使用道路者,車輛正在或即將倒車的燈具。
3.9.20
駐車燈 parking lamp
在車輛駐車狀態(tài)時開啟,用于引起人們注意,在某區(qū)域內(nèi)有一靜止車輛存在的燈具。
3.9.21
示燈 end-outline marker lamp
安裝位置盡可能靠近車輛外緣和車頂位置,用來表明車寬的燈具。
注:對于某些車輛和掛車,示魔燈用來補充前、后位燈,以引起對共整體的別關(guān)注,
3.9.22
側(cè)標惠燈 side marker lamp
從車輛側(cè)面觀察時,表明車輛存在的燈具。
3.9.23
星間行駛燈 daytime running lamp
晝間行駛時,使得車輛更為易見的一種面向前方的燈具。
3.9.24
角燈 cornering lamp
為車輛即將轉(zhuǎn)向的近前方道路轉(zhuǎn)角處提供輔助照明的燈具
自適應前照明系統(tǒng) adaptive front lighting systcm; AFS
一種前照明裝置,提供具有不同特性的光束,用來自動適應近光燈和遠光燈(若適用)的各種使用條件,
3.9.25.1
照明單元 lighting unit
用于提供一個或多個 AFS照明功能或作為其一部分的發(fā)光組件,
3.9.25.2
安裝單元 installation unit
包含一個或多個照明單元的不可拆分殼體(燈體)
3.9.25.3
照明模式 lichting mode
AFS的一種前照明功能模式狀態(tài),其由制造商規(guī)定,用于適應車輛和環(huán)境條件
3.9.25.4
系統(tǒng)控制器 systcm control
AFS中用于接受 AFS 控制信號,并自動操作控制照明單元的部件,
3.9.25.5
AFS控制信號 AFS control signal
向系統(tǒng)輸入的AFS各模式的控制信號(V.E.W.T).或著向系統(tǒng)輸人的任何附加控制信號,或者從系統(tǒng)輸出至車輛的控制信號。
3.9.25.6
中性狀態(tài) neutral state
AFS中的C級近光(礎(chǔ)近光)模式或遠光模式·此時系統(tǒng)中無AFS控制信號,
3.9.25.7
自適應遠光 aduptive main-beam
AFS的遠光光束·根據(jù)來車或前方車輛調(diào)整光束模式,來提高較遠范圍內(nèi)駕駛員的可見度·而不對其他道路使用者產(chǎn)生不舒適、眩目或分散其注意力。
3.9.26
互存燈系統(tǒng) interdependent lamp system
"Y"型燈系統(tǒng)
兩個或三個具有相同功能、相互依存的燈具組合。
3.9.26.1
互存燈 interdependent lamp
*Y"型燈
互存燈系統(tǒng)的一部分裝置,各互存燈時點亮、具有基準軸線方向上分開的視表面和分開的燈體也可以具有分開的光源,
3.9.27
緊急制動信號 emergency stop signal
向車后的其他使用道路者發(fā)出的車輛正在實施高減速度的緊急制動減速的警示信號,
3.9.28
牽引桿掛車標志燈 marker lamp for draw-bar-trailer
安裝在牽引桿掛車前部前白后紅的標志燈,用來輔助其他信號燈·表明車輛存在的燈具
慢行燈 manoeuvring lamp
車輛慢行時,為車輛側(cè)方提供軸助照明的燈具。
3.9.30
追尾警售信號 rear-end collislon alert signal ;RECAS
由前車向后車發(fā)出的一種自動信號。用以警告后車輛采取緊急行動以避免碰撞
3.9.31
D”型燈 lamps marked D"
允許單獨使用·或?qū)蓚€燈作為一個總成看作一個“單燈”使用·分別進行型式試驗的獨立燈,
3.10
透光面 light emitting surface
透明材料的全部或部分外表面,該表圃由裝置制造商在試驗所附的圖紙中標出。宜依照以下條件標出:
a)在外配光鏡有紋理的情況下,透光面是外透鏡的全部或部分表面;
b)在外配光鏡無紋理的情況下,外配光鏡可忽略·透光面應在圖紙中標出。
注1:透光面的示例參見附錄B中B3.1和B3.4,
注2:條件b)的示例參見 B3.5.
3.10.1
有紋理外配光鏡 textured outer lens
有紋理外配光鏡區(qū)域 textured outer lens area
全部或部分的外配光鏡,其設(shè)計用來影響光源光束的傳播,例如使光線與其原方向產(chǎn)生明顯偏移,
3.11
發(fā)光面 iluminating surface
注:發(fā)光面的示例參見附錄B.
3.11.1
照明裝置的發(fā)光面 illuminating surface of alighting device
反射鏡整個口徑在一個垂直于基準軸線的欖截面上的垂直投影或?qū)τ诰哂袡E球面反射鏡的前照燈·其投影透鏡在一個垂直于基準軸線的橫截面上的重直投影,若照明裝置沒有反射鏡,則適用3.11.2的定義。若燈具的透光面只占據(jù)反射鏡口徑的一部分,則只考虐該部分的投影。
對于近光燈,發(fā)光面受到明暗截止線在配光鏡上視在圖樣的限制,如果反射鏡和配光鏡之間的相對位置可以調(diào)節(jié)·則應保持在平均調(diào)節(jié)位置上。
對于安裝 AFS的情況,當照明功能同時由單側(cè)的兩個或更多的黑明單元共同形成,則發(fā)光面由這些照明單元共同組成(例如,圖3中.照明裝置8.9.11的單個發(fā)光面,按其各自位置,共同組成了位于車
輛右側(cè)的發(fā)光表面)
注:黑明裝置的發(fā)光面涉及的燈具包括:適光燈,近光燈。前霧燈,倒車燈。角燈,自適應前照明系統(tǒng)
3.11.2
除回復反射器外的光信號裝置的發(fā)光面 illuminating surface of a liht-signaling device other than a retro-reflector
光信號裝置在垂直于基準軸線且與透光面外表面相接觸的平面上的垂直投影。該投影的周邊由位于投影平面上的諸屏蔽框邊緣確定,在基準軸線方向上每次僅能發(fā)射出98%的發(fā)光強度。
注:除回復反射器外的光信號裝置的發(fā)光國涉及的燈具包括:轉(zhuǎn)向信號燈、制動燈、牌照燈、前位燈、后位燈、危險營告信號。后霧燈,駐車燈、示席燈、劍標志燈。佳間行駛燈、牽引桿掛車標志燈,
3.11.3
回復反射器的發(fā)光面 illuminating surface of aretro-reflector
回復反射器上由一組平面所圍成的面在垂直于其基準軸線平面上的投影。該組平面平行于回復反射器基準軸線,且通過它的光學組件的最外邊緣。在確定回復反射器的上、下和橫向邊緣時,只考虐水平面和垂直面,
3.12
視表面 apparentsurface
按制造商要求,或是投影在配光鏡外表面上的發(fā)光面邊界在特定觀察方向一平面上的垂直投影,或是透光面在特定觀察方向一平面上的垂直投影,該平面垂直于觀察方向,且與配光鏡最外面的點相接觸。
注1:3.8.3定義的可變光爆控制器所引起的可變發(fā)光強度的光信號裝置在可變光強控制器所允許的所有情況下,其視表面允許可變。
注2:視表面的示例參見附錄B.
3.13
基準軸線 axis of reference reference axis
由制造商規(guī)定的燈具特征軸線,在配光測量和燈具安裝時。作為角視場的基準方向(H=0°,V=0°)
3.14
基準中心 centre of reference
基準軸線與透光面外表面的交點。由燈具制造商規(guī)定,
3.15
幾何可見角 angles of geometric visibility
燈具視表面可見的最小立體角。該立體角由球的一部分確定·球心位于燈具的基準中心·中緯線與地面平行。以基準軸線為基準,水平方向角β表示經(jīng)度,垂直方向角α表示緯度。
3.16
外緣端面 extreme outer edge
平行于車輛縱向?qū)ΨQ平面,且與車輛外緣接觸的平面。下列凸出物除外:
一輪胎與地面接觸(變形)部分以及輪胎壓力傳感器的連接件;
一輪胎上的各種防滑裝置;
一后視鏡(間接視野裝置);一側(cè)轉(zhuǎn)向信號燈,示席燈。前、后位燈,駐車燈,回復反射器和側(cè)標志燈:
一固定在車輛上的海關(guān)封印,以及為了保護和固定這些封印的裝置,
3.17
整體尺寸 overall dimensions
3.17.1
車寬 overall width
車輛兩側(cè)外緣端面的兩個垂直平面間的距離。
3.17.2
車長 owerall length
垂直于車輛中央對稱平面的輛前后外緣垂直平面的距離。但不包括下列凸出物:
一后視鏡(間接視野裝置);
一示席燈:
一機動車輛的連接裝置。
注:對于掛車,其總長或涉及長度的測量是包括掛鉤長度的(除非有特殊說明).
3.18
單燈和多燈 single and multiple lamps
3.18.1
單燈 asingle lamp
下列兒種情形的統(tǒng)稱:
a)一個裝置或裝置一部分·具有一個功能、一個或多個光源,一個在其基準軸線上的視表面(該視表面可以是連續(xù)的或是由兩個或多個分開的部分組成》:或
b)兩只"D"型燈組成的組合件;或
c)兩只獨立回復反射器(分開進行型式試驗)組成的組合件:或
d)由兩只或三只互存燈具組成的互存燈系統(tǒng)。
3.18.2
雙燈 two lamps
偶數(shù)燈 an even number of lamps
兩只燈具·使用同一帶(條)狀透光面的裝置·且透光面對稱于車輛縱向?qū)ΨQ平面,
3.19
兩燈間距 distance between two lamps
在基準軸線方向上兩視表面之間的最短距離。若該間距明駐滿足本標準要求·則不需要確定視表面的精確邊緣。
3.20
工作指示器 operating tell-tale
用于指示某一裝置已被接通·并表明其工作是否正的指示燈或蜂鳴器(或任何等效信號)
3.21
接通指示器 closed-circuit tell-tale
用于指示某一裝置已被接通·但并不表明其工作是香正常的指示燈(或任何等效信號)。
3.22
選裝燈 optional lamp
符合本標準要求的,由制造商決定是香安裝的燈具。
3.23
地面 round
水平的車輛停放面
3.24
可移動部件 movable components
車輛的可動部件。不使用工具,可以通過傾斜?轉(zhuǎn)動或滑動改變位置的車身面板或其他車輛部件,但不包括載貨車的可傾斜駕駛室,
3.25
可移動部件的正常使用位置 normal pasition of use of a movable components
可移動部件處于由車輛制造商規(guī)定的使用位置。
3.26
車輛正常使用狀態(tài) of a wehicle
對于機動車,車輛已準備行駛,發(fā)動機已起動,可移動部件已處于可移動部件的正常使用位置(3.25),
對于掛車,已與牽引的機動車連接,后者已處于上述狀態(tài),其可移動部件也處于可移動部件的正常使用位置(3.25)
3.27
車輛駐車狀態(tài) park condition of a vehicle
對于機動車,車輛靜止,其發(fā)動機停止工作,可移動部件處于可移動部件的正常使用位置(3.25).
對于掛車·已與處于上連狀態(tài)的牽引機動車連接,可移動部件處于可移動部件的正常使用位置(3.25).
3.28
彎道照明 bend lighting
一種在彎道提供增強照明的照明功能,
3.29
成對 pair
具有相同功能·分別安裝于車輛左右側(cè)的一對燈具。
3.29.1
配套成對 matched pair
作為成對燈具·具有相同功能·作為一個整體符合配光要求,分別安裝于車輛左右側(cè)的燈。
3.30
H平面 H plane
通過燈具基準軸線的水平平面,
3.31
順序開啟 sequential activation
燈具中的各光源由電子系統(tǒng)控制,按預置序列打開。
4 一般要求
4.1 照明及光信號裝置應保證在3.26定義的車輛正常使用狀態(tài)下,即使受到報動·仍應符合本標準中對于各裝置以及整車的要求。不能由于不當操作引起對裝置不正確的調(diào)整。特別是燈具不能松動和失調(diào)。
4.2 近光燈、遠光燈和前霧燈的安裝,應便于其照準的正確調(diào)節(jié)。
4.3 所有的光信號裝置(包括安裝于車輛側(cè)畫的光信號裝置)安裝時其基準軸線應平行于車輛在道路上的停放面,此外,對于側(cè)回復反射器和側(cè)標志燈,其基準軸線應垂直于車輛縱向?qū)ΨQ平面,畫所有其他光信號裝置的基準軸線則與之平行。每個方上允差為士3。如果制造商另有特殊安裝說明,也應遵循。
4.4 如無待別說明?檢驗燈具安裝商度和方向時·被測車輛應空載并置于水平地面上,車輛應處于3.26定義的狀態(tài)中.AFS 應處于中性狀態(tài)。
4.5 成對燈具的安裝要求·應滿足以下要求:
a)相對于車輛縱向?qū)ΨQ平面,對稱地安裝在車輛上(以燈具外形來判斷,不是3.11定義的發(fā)光面邊緣)
b) 相對于縱向?qū)ΨQ平畫,相互對稱,不包括燈具的內(nèi)部結(jié)構(gòu)。
c)滿足相同的色度要求和配光要求。本條不適用于配套成對的F3級前霧燈。
4.6 對于外形不對稱的車輛,也應盡可能滿足4.5要求,
4.7 單燈以及組合燈、復合燈和混合燈應滿足以下要求:
a)燈具在符合各自的光色、安裝位置、方向、幾何可見度,電路連接和其他要求的情況下·彼此可以組合、復合或混合,且應滿足以下要求
1)在組合、復合或混合的其他燈具均關(guān)閉的情況下,燈具應滿足其配光和色度要求。對于前位燈或后位燈與一個或多個功能混合·并同時工作的情況·應保證該功能和前位燈/后位燈同時打開時,滿足該功能的色度要求。
2) 制動燈不準許與轉(zhuǎn)向燈混合。
3)若制動燈與轉(zhuǎn)向燈組合的情況·應保證視表面在垂直于基準軸線方向上的投影所形成的不同顏色的相鄰區(qū)域邊界·水平和垂直方向直線穿越上述邊界不能超過兩次。且基準軸線方向上,基于透光面的視表畫不得有任何重疊。
b)對于單燈·應滿足以下要求:
1)對于3.18.1a)所連的單燈·若視表面由在基準軸線方向上幾個分開的部分共同組成·應滿足下列要求:各部分在基準軸線方向上的投影面積之和不應小于該功能邊界在基準軸線方向上投影的外國最小四邊形面積的60%:或在基準軸線方向上,兩個相鄰/相切的部分間距不超過75mm(間距測量方向垂直于基準軸線)。本要求對于遠光燈、近光燈、前霧燈和回復反射器不適用。
2)對于3.18.1b)或3.18.1e)所述的兩只"D"型燈或兩只獨立回復反射器,應滿足下列要求:
兩只燈具或回復反射器在基準軸線方向上的視表面面積之和,不應小于該功能邊界在基準軸線方向上投影的外國最小四邊形面積的60%:或在基準軸線方向上,兩視表面相鄰間距不超過75 mm(間距測量方向垂直于基準軸線)。帶(條)狀燈具中一部分可以作為"D”型燈具。
3)對于3.18.1d)所述的單燈·應符合4.7b)1)要求。同一燈體或外配光鎖包含兩只及兩只以上燈具(或視表面).不作為互存燈系統(tǒng)。帶(條》狀燈具中一部分可以作為互存燈系統(tǒng)的一部分?;ゴ鏌粝到y(tǒng)中所有光源應同時打開和關(guān)閉,
c)帶(條)狀雙燈或偶數(shù)燈外形應對稱于車輛縱向?qū)ΨQ平畫,長度不小于0.8m,其兩端至車輛外緣端面的距離不大于0.4m光源不少于兩個,且盡量靠近兩端:透光面可以由數(shù)個并列的發(fā)光單元構(gòu)成,此時,這些發(fā)光單元的透光面并列在橫截面上的投影應符合4.7b)1)要求。
4.8 最大離地高度應從基準軸線方向上視表面的最高點開始測量·最小高地高度應從基準軸線方向上視表面的最低點開始測量,(若安裝位置明顯滿足本標準要求·則不需要確定任何表面的精確邊緣?!芬韵虑闆r除外
a)對于高地高度可減小幾何可見度要求的情況,應以燈具日平面為基準,測量高地高度。
b)對于近光燈和前霧燈最小高地高度應從光學系統(tǒng)的(例如:反射鏡、配光鏡、投射透鏡)有效口徑的最低點開始測量
c)橫向安裝位置,對于全寬度:由離車輛縱向?qū)ΨQ平面最遠的基準軸線方向上的視表面邊緣確定。對于兩燈間距·由基準軸線方向上視表面的諸內(nèi)邊緣確定。
4.9 如無特殊說明·燈具工作期間·其光學特性(如:光強、顏色、視表面等)不得隨意改變,以下情況除外:
a)轉(zhuǎn)向信號燈·危險警告信號和符合5.18.7規(guī)定的側(cè)標志燈·以及緊急制動信號允許閃爍,
b)光學特性允許變化的情況:
一 隨外界環(huán)境光變化:
一 隨其他燈具開啟而進行的變化:
一 當燈具切換為另一個功能。
所有上述光學特性變化應符合燈具相關(guān)的技術(shù)規(guī)定,
c)1.la.lb.2a或2b類轉(zhuǎn)向燈的光學特性,在符合GB17509規(guī)定的前提下,允許采用順序開啟的閃爍方式。2a和2b類轉(zhuǎn)向燈按5.23.1執(zhí)行緊急制動信號時不得使用該閃爍方式。
4.10 對于3.9中定義的諸燈,從車前應觀察不到紅光·從車后應觀察不到白光(車輛內(nèi)部燈除外)如有異議,應按照以下方法進行檢驗!
a)前視紅光不可見度:當觀察者在附錄C所示,離車輛前部相距25m·區(qū)域1的橫截面內(nèi)移動觀察時,不應直接看到紅色燈具的視表面(車輛尾部紅色側(cè)標志燈除外),見圖C.1.
b)后視白光的不可見度,當觀察者在陽錄c所示,離車輛尾部相距25m,區(qū)域2的橫截面內(nèi)移動觀察時,不應直接看到白色燈具的視表面(倒車燈和車輛側(cè)面的醒目標志除外)見圖C.1.
c)在上連兩個橫截面內(nèi)·觀察者進行移動觀察的區(qū)域1和區(qū)域2范圍:
1) 高度:由兩個高地高度各為1m和2.2m的水平面定。
2)橫向:在車前和車后·分別由兩個垂直平面限定。該問垂直平面與車輛縱向?qū)ΨQ平面咸向外15°角,且通過與限定車寬的·平行于車輛縱向?qū)ΨQ平面的垂直平面的接觸點。若有多個接觸點,則車前相交于最前面的接觸點,車后的相交于最后面的接觸點。
4.11 電路連接應保證曾位燈、后位燈、示辜燈(若安裝)、側(cè)標志燈(著安裝)、牌照燈和牽引桿掛車標志燈只能同時打開或關(guān)閉。下列情況除外:
a)前位燈、后位燈、側(cè)標志燈(與上達燈復合或混合)作為駐車燈使用時。
b)側(cè)標志燈與轉(zhuǎn)向信號燈一起閃爍時。
c)光信號系統(tǒng)處于5.2.7.6b)情況時。
d)近光燈和/或遠光燈和/或前霧燈按4.12代替前位燈功能時。
e) 當位置燈開關(guān)處于關(guān)閉擋,并且發(fā)動機(推進系統(tǒng)》的點、炮火控制裝置處于使發(fā)動機(推進系統(tǒng))可以工作的狀態(tài)時,前位燈和/或后位燈允許自動開啟,直至發(fā)動機(推進系統(tǒng))停止工作或按本標準相關(guān)要求關(guān)閉。但5.9.7和5.10.7情況除外,
4.12 電路連接應保證,即只有當上述4.11中的諸燈打開時,遠光燈、近光燈和前霧燈才能打開。然而,當遠光燈和近光燈作為警告信號功能時,則上連情況不適用(即間歌地打開遠光燈或近光燈,或間歇地交替打開遠光燈和近光燈)。且滿足下列要求時·近光燈和/或遠光燈和/或前霧燈可以代替前位燈的功能:
a)電路連接保證上送各任何燈具失效時,前位燈可以自動開啟;且
b)代替前位燈的各燈具/功能應符合下列條件(應在相應燈具的檢測報告中予以證明):
一 符合5.9.5規(guī)定的前位燈幾何可見度要求;且
一 滿足幾何可見度范圈內(nèi)最小配光限值要求。
4.13 本標準中的"接通”指示器可用“工作”指示器替代,
4.14 對于可藏燈應滿足下列要求:
a)除了遠光燈、近光燈和前霧燈在不使用時可隱裁外,其他燈具不應可藏。
b)若使用中的可藏燈控制裝置出現(xiàn)故障,燈具應仍處于使用位置,或者不使用工具即可移動到使用位置。
c) 利用一個控制開關(guān)·即可將可藏燈移至使用位置并打開·也可以不打開。然而當遠光燈和近光燈組合時,上連控制開關(guān)應只能開啟近光燈。
d)在燈具到達使用位置之前·駕駛座旁的控制開關(guān)應無法停止已打開的燈具移動。著在移動過程中會引起對其他使用道路者的眩目·則應在達到使用位置時才打開燈具,
c)可藏裝置在-30℃~+50℃的范圈內(nèi),一旦開啟控制開關(guān),前照燈應在38內(nèi)達到使用位置。
4.15 光色采用GB/T3977中CIE1931XYZ色度系統(tǒng).見表1~表4(本標準的型式試驗不涉及燈具色度坐標的檢測),燈具的光色要求見表5.
表1 裝置發(fā)出的光色
表2 回復反射后的夜間光色

表3 裝置反射的日間光色
表5 光色
4.17 除回復反射器外的光信號裝置發(fā)光面按下述方法確定:
a)在確定發(fā)光面的上、下和橫向邊緣時,屏蔽框邊緣應是水平的或垂直的,并以此計算到汽車外邊緣的距離和離地高度。
對于發(fā)光面的其他應用,例如兩燈具或功能的間距,應考該發(fā)光表面的外形邊界。屏蔽框保持平行,且允許使用任何方向。
b)對于發(fā)光面的所有應用.確定上.下和橫向邊緣時屏蔽框邊緣應是水平的或垂直的,
4.18 對于安裝在可移動部件上的后位燈、后轉(zhuǎn)向燈、三角形/非三角形后回復反射器應滿足以下要求:
a)燈具在移動部件所有的固定位置上均符合各自的安裝位置、幾何可見度、色度和配光性能要求?;虍斠苿硬考浦凉潭ù蜷_位置時,存在附加燈具會自動開啟,替代移動部件上的燈具符合其安裝位置、兒幾何可見度和配光性能的要求。
b)對于由兩只"D"型燈組成的燈具·只需要其中一只滿足在移動部件所有的固定位置上燈具的安裝位置、幾何可見度和配光性能要求即可[即認為滿足4.18a),或當移動部件移至固定打開位置時,存在附加燈具會自動開啟,替代移動部件上的燈具符合其安裝位置、幾何可見度和配光性能的要求。
c)對于使用互存燈系統(tǒng),應符合下述條件之一:
----當整個互存燈系統(tǒng)均安裝于移動部件時:應滿足4.18a)的規(guī)定。也允許當移動部件移至打開位置時·存在附加燈具會自動開啟,替代移動部件上的燈具符合安裝位置、幾何可見度、色度和配光性能的要求。
----當互存燈系統(tǒng)(轉(zhuǎn)向信號燈除外)中僅部分燈具安裝在移動部件上時:制造商應保證,移動部件在任何固定位置,系統(tǒng)中均有互存燈具,符合該功能的安裝位置、向外幾何可見度、色度和配光要求。移動部件在任何固定位置,互存燈具仍能滿足相應配光限值要求的·則認為滿足向內(nèi)的幾何可見度要求,
----對于轉(zhuǎn)向燈信號燈,移動部件在任何固定位置,均有互存燈符合該功能的安裝位置、幾何可見度、色度和配光要求?;颍斠苿硬考浦链蜷_位置時·存在附加燈具會自動開啟,替代移動部件上的轉(zhuǎn)向燈符合安裝位置、幾何可見度、色度和配光性能要求,
d) 在滿足4.18b)和4.18e)要求時,移動部件不處于"可移動部件的正常使用位置“時,允許移動部件上面相應的功能燈具關(guān)閉。
4.19 當移動部件不處于"可移動部件的正常使用位置"時,裝置的安裝不應造成其他使用道路者的過分不適,
4.20 當燈具安裝在移動部件上,且移動部件處于"可移動部件的正富使用位置",則按本標準要求,燈應始終能返回到制造商規(guī)定位置上。對于近光燈和前霧燈·若移動部件從正常使用位置上移開并返回10次,每次所測量的相對于其支撐件的傾斜角與10次平均值之間的偏差不大于0.15%,即滿足了上述要求,若結(jié)果超出這個限值要求,則當按附錄D檢驗車輛時,應對5.2.6.1.1中規(guī)定的允許范圍進行調(diào)整·減去超出量以縮小傾斜度的允許范圍,
4.21 當從基準軸線方向觀察時·任何可移動部件(不管是香裝有光信號裝置),在所有固定位置上遮蔽前、后位燈,前、后轉(zhuǎn)向信號燈和前、后回復反射器不應超過其視表面的50%。如果上述條件無法滿足時·應符合下列的要求:
a)存在附加燈具會自動開啟·并保證上述燈具在被移動部件遮蔽基準軸線方向上祝表面50%以上的情況下,仍能符合所有安裝位置、幾何可見度,色度和配光性能要求,或
b)在燈具試驗材料中應加以說明。在基準軸線方向上,移動部件會蔽50%以上的視表畫;且在上述情況下,車輛上應有注意事項明示用戶,在可移動部件的某些位置上·應警告其他道路使用者車輛的存在,例如使用警三角牌或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裝置本要求不適用于回復反射器。
4.22 除回復反射器外·所有的燈具(包括已有通過型式檢驗的燈具),在裝有光源或/和保險絲之后·若無法點亮·則可不予考慮。
4.23 對于使用符合GB15766.1和ECER37中可更換燈絲燈泡光源的燈具(3.7.2定義的不可更換光源除外)其在車輛上的安裝·應保證可以無需專用工具或特殊工具·便可對光源進行更換,除非這些工具在車輛上已有裝備,且制造商應隨車提供更換方法的詳細說明。
對于光源模塊,若其帶有燈座與GB15766.1和ECER37中的可更換光源燈座相同,其也應符合本規(guī)定。
4.24 當后位燈發(fā)生暫時故障時·允許使用光色,中心發(fā)光強度和位置與其相近的燈具代替·同時替代燈保持原有的功能,在這期間,板上的工作指示器(見3.20)應表明.發(fā)生暫時替代.需要檢修
4.25 若安裝AFS.其等同于一對近光燈·和一對遠光燈(若配備)。
4.26 后轉(zhuǎn)向燈、后位燈、制動燈(除S(割動燈)以及后霧燈允許可變光強。上述可變光強控制可對下列至少一種外界影響同時產(chǎn)生反應:環(huán)境照明、霧、降雪、降雨、噴霧、沙塵、透光面污染。且應保證其光強關(guān)系在變化過渡期間維持不變,在過渡期間不應出現(xiàn)可察覺的強烈變化,S!類制動燈可以獨立于其他燈具產(chǎn)生光強變化。允許配備手動操作功能·允許駕駛員將上述燈具的光強調(diào)至其穩(wěn)定光強狀態(tài),也可將其恢復到自動可變狀態(tài)。
4.27 對于M和N類車輛,申請人應向檢測機構(gòu)證明,當車輛電氣系統(tǒng)處于對應機動車輛類別的穩(wěn)定電壓運行時·遠光燈、近光燈、制動燈、前位燈和后位燈裝置的供電情況符合下列的規(guī)定:
a)供電裝置的終端電壓在符合上述功能型式試驗描連的條件下(如含有特殊供電裝置、光源電子控制裝置或處于次級操作模式對電壓有特殊規(guī)定),電壓不應超出型式試驗描述文件中的規(guī)定電壓范圍。
b)對于4.27a)中未涉及的供電情況·裝置或功能的終端穩(wěn)定電壓不得超過6.75V(6V系統(tǒng)),13.5V(12V系統(tǒng))或28.0V(24V系統(tǒng)》的5%以上。允許裝置本身帶有終端最大電壓控制功能.
c) 對于自帶光源控制器或可變光強控制器的燈具不適用上述4.27a)和4.27b)的規(guī)定,
d) 型式試驗材料中·應提供文件證明符合性所用的方法和結(jié)果,
4.28 燈具的兒何可見度一般要求按下連方法進行:
a)當從遠處觀察時·在幾何可見度范圈內(nèi)·不應有阻礙視表面所發(fā)光線傳播的障礙物。若燈具在以往的型式檢驗時已存在障礙物·則在兒何可見度內(nèi)的這些障碼物可不予考。
b)若在燈具近處測量,則沿觀察方向平行移動,以得到相同的準確度,
c)若安裝燈具時,其視表面受到車輛部件的部分蔽,則應提供證明,表明燈具未受蔽的部分仍滿足型式檢驗所需的配光值,
d)對于高地安裝高度小于750mm的燈具[測量方法參照4.8a)].其向下的幾何可見度可以減至5°。其相應的配光測量范圍也可以減至5。
e)對于互存燈系統(tǒng)·其幾何可見度應在所有互存燈開啟時測量。
4.29 總質(zhì)量不小于4500 k8的貨車、專項作業(yè)車和掛車的所有后位燈、后轉(zhuǎn)向信號燈和制動燈,其透光面面積應不小于一個80mm直徑圓的面積;若透光面不是圓形,其形狀應能容納一個40mm直徑的圓。
4.30 LED模塊允許不可更換。
4.31 在車輛靜止且滿足下列一項或多項條件時,非本標準定義的外部照明和光信號裝置可開啟,但不得危害本標準定義的外部照明和光信號裝置有效性:
---發(fā)動機(推進系統(tǒng))停止工作:
---駕員或乘客的車門已經(jīng)打開;
---行行李箱門已經(jīng)打開,
5 特殊規(guī)定
5.1 運光燈(符合GB4599除A級外、GB21259.GB25991要求的燈具
5.1.1 配備
汽車應配備·掛車不應使用,
5.1.2 數(shù)量
兩只或四只,對于N1類車輛可以多安裝兩只遠光燈。當車輛安裝四只可藏式前照燈時·其中兩只附加前照燈只允許用于異間發(fā)出間歇光信號功能(見4.12).
5.1.3 布局
無特殊要求,
5.1.4 位置
5.1.4.1 橫向:無特殊要求,
5.1.4.2 高度:無特殊要求,
5.1.4.3 縱向:安裝在車輛前面,要求發(fā)射光不直接或間接地通過后視鏡(問接視野裝置)或車輛其他反射面引起駕駛員的不舒適,
5.1.5 幾何可見度
發(fā)光面的可見度(包括從觀察方向看來似乎不發(fā)光的區(qū)域的可見度)應保證在其周長上的眾母線形成的擴散區(qū)域內(nèi)。該區(qū)域與前照燈基準軸線間的夾角不小于5°。發(fā)光面在配光鏡最前部分橫切面內(nèi)的投影邊界是幾何可見度角的始端。
5.1.6 方向
朝前。車輛單側(cè)不得安裝超過一只具有彎道照明功能而轉(zhuǎn)動的遠光燈,
5.1.7 電路連接
5.1.7.1 除非間歌地打開遠光燈開啟發(fā)出警告信號,遠光燈只有在前黑燈開關(guān)位于前照燈的~ON"(打開)位置或處于"AUTO"(自動》位置,并存在近光燈自動啟動的條件時才可開啟,對于后一種情形,當近光燈自動啟動的條件不存在時·遠光燈應自動關(guān)閉。
5.1.7.2 遠光燈的控制可以是自動的?控制信號應由可探測下列各項并對其做出反應的傳感器系統(tǒng)產(chǎn)生:
一環(huán)境光線條件;
一迎面駛來的車輛上·前部照明裝置和前部光信號裝置發(fā)出的光線:
一前方行駛車輛的尾部光信號裝置發(fā)出的光線,
允許安裝額外的可提升性能的傳感器功能。
本條中的"車輛”指L.M..O類車輛,并認為這些車輛配備了回復反射器,并且照明和光信號系統(tǒng)已打開。
5.1.7.3 遠光燈應可以隨時手動開啟或關(guān)閉·遠光燈自動控制功能應可以手動關(guān)閉。此外·關(guān)閉遠光燈和遠光燈自動控制功能的手動操作方式應簡單且直接,不準許有次級操作,
5.1.7.4 遠光燈應同時或成對開啟,當按照5.1.2多安裝兩只遠光燈時,N,類車輛最多只能同時打開兩對。從近光變遠光時,至少要打開一對遠光燈從遠光變?yōu)榻鈺r,所有的遠光燈應同時關(guān)閉,
5.1.7.5 遠光燈打開時,允許近光燈也開著
5.1.7.6 當安裝四只可藏式前照燈時.其上升位置應防止任何附加前照燈同時工作,后者只是用于在晝間發(fā)出間歇光信號,
5.1.8 指示器
應配備接通指示器,如果前照燈如5.1.7.1所述自動控制·則應向駕駛員提供遠光的自動控制已激活的提示。在自動控制開啟期間·該信息就一直顯示,
5.1.9 其他要求
5.1.9.1 最大發(fā)光強度限值
所有可同時開啟的遠光燈,其最大發(fā)光強度之和應不超過430000cd.
5.1.9.2 遠光燈最大光強總值的獲得
5.1.9.2.1 在整車電潭系統(tǒng)處于充電狀態(tài)下,分別檢測各運光燈最大光強,相加后獲得.或
5.1.9.2.2 通過型式試驗報告中遠光E值計算獲得。
5.1.9.3 對于自動開啟和關(guān)閉的遠光燈
5.1.9.3.1 5.1.7.1 所遠光自動控制功能的要求
5.1.9.3.1.1 傳感器可探測的由其他車輛所發(fā)出的光線(如5.1.7.1所述),最小范圍邊界由下迷角度確定:
一 水平角度:向左15°向右15°
一 垂直角度:見表6。
向上角度 |
5° |
||
傳感器安裝高度(傳感器孔徑中心距高地面距離) |
小于2.0m |
1.5m到2.5m |
大于2.0m |
向下角度 |
2° |
2°---5° |
5° |
這些角度是以傳感器孔徑中心,以及一條穿過孔徑中心且平行于車輛縱向?qū)ΨQ平面的水平直線為基準測得的。
5.1.9.3.1.2 傳感器系統(tǒng)應能在水平直道上探測到:一 至少400m的距離范圍內(nèi)的迎面畫來的機動車:
一 至少100m的距離范圍內(nèi)的前方行駛的機動車或帶掛車的車輛,
按上達要求檢測時·迎面而來和前方行駛的機動車或帶掛車的車輛應開啟位置燈(若適用)和近光燈。
5.1.9.3.2 5.1.7.1 所述遠近光功能相互間切換的要求
可自動執(zhí)行,且應不會引起不適、注意力分散或炫目。
5.1.9.3.3.1 試驗可由制造商提出的模擬方法或其他方法進行,但應經(jīng)過檢測機構(gòu)認可。
5.1.9.3.3.2 附錄E中E.1所連的駕試驗,自動控制裝置的性能應按照制造商的描述(提交證明文件)進行檢驗。對任何明顯的故障都應提出異議(如閃爍)
5.1.9.3.4 自動控制的遠光燈自動開啟條件
在5.1.9.3.1.1和5.1.9.3.1.2所述區(qū)域和距離蔥圍內(nèi)·沒有探測到5.1.7.2 所提及的車輛,且所測環(huán)境光線符合5.1.9.3.5規(guī)定,
5.1.9.3.5 自動控制的遠光燈應自動關(guān)閉的情況
在遠光燈自動開啟的情況下,當在5.1.9.3.1.1和5.1.9.3.1.2區(qū)域和距離范圍內(nèi),探測到符合5.1.7.2所定義"車輛"迎面而來或前方行駛時,遠光燈應自動關(guān)閉,
當環(huán)境照度超過70001x時,遠光燈應自動關(guān)閉。
制造商應采用模擬或檢測機構(gòu)認可的方法證明對上述要求的符合性。在必要情況下,使用經(jīng)過余弦校正的傳感器·在與車輛傳感器安裝高度相同的水平面上測量照度。制造商可通過充足的證明文件或檢測機構(gòu)認可的其他方式加以證明,
5.2 近光燈(符合GB4599除A級外.GB21259.GB25991要求的燈具
5.2.1 配備
汽車應配備·掛車不應使用,
5.2.2 數(shù)量
兩只。
5.2.3 布局
無特殊要求,
5.2.4 位置
5.2.4.1 橫問:離車輛縱向?qū)ΨQ平面最遠的基準軸線方向上的視表外緣到車輛外緣端面的距離應不大于400mm。
在基準軸線方向上·兩視表面相鄰邊緣間的距離應不小于600mm,然而·該規(guī)定不適用于M1,類和N1,類車輛。對于其他類車輛,若車輛寬度小于1300mm,則上連間距可減至400mm.
5.2.4.2 高度:離地高度不小于500mm,不大于1200mm,對于N.G類(越野)車輛.最大高度可增加到1500mm.
5.2.4.3 縱向:裝在車前。若發(fā)射光不直接或間接地由于后視鏡(間接視野裝置),或車輛其他反射面面引起駕駛員的不舒適感,即滿足要求,
5.2.5 幾何可見度
由3.15定義的α和β角來確定
α:向上15°,向下10°:
β:向外45°,向內(nèi)10°,
5.2.6.1 垂直方向
5.2.6.1.1 制造商應按0.1%的準確度規(guī)定,在駕駛座上一名人員的空載車條件下,近光明暗截止線的初始下傾度,并以規(guī)定的符號(見附錄F),將此數(shù)值標明在每輛車的制造商銘牌或前照燈附近。此標記應清晰持久。
按5.2.6.1.2中規(guī)定·確定下傾度值。
5.2.6.1.2 下傾度值的確定,取決于空載車條件下測量的近光燈在基準軸線方向上視表面下邊緣的安裝高度(單位:m),對處于附錄A各裝載狀況下的靜止車輛,其近光明暗截止線的垂直向傾斜度應保持在以下限值內(nèi),同時初始照準也在以下范圍內(nèi):
h <0.8 m 限值: -0.5%~--2.5%
初始照準: -1.0%~-1.5%
0.8m ≤ h ≤1.0m 限值:-0.5%~-2.5%
初始照準:-1.0%~-1.5%
或根據(jù)制造商規(guī)定:
限值: -1.0%~-3.0%
初始照準: -1.5%~-2.0%
初始照準:-1.5%~-2.0%
對于前照燈高度大于1200mm的N;G類(越野)車輛為:
限值:-1.5%~-3.5%
初始照準:-2.0%~-2.5%

5.2.6.2.1 前黑燈自動調(diào)光裝置:則應滿足5.2.6.1.1和5.2.6.1.2要求。
5.2.6.2.2 前黑燈手動調(diào)光裝置:應有一個停止位置,可以通過調(diào)節(jié)螺絲或者類似的方法使燈具回到
5.2.6.1.1 定義的初始傾斜位置·那么不管是連續(xù)或者不連續(xù)調(diào)節(jié)的·都是被允許的。
手動前照燈調(diào)光裝置應坐在駕駛座上就可以操作,
連續(xù)調(diào)節(jié)的裝置應有標惠來指示近光需要調(diào)節(jié)的裝載情況。
非連續(xù)調(diào)節(jié)的裝置上的調(diào)節(jié)位置數(shù),在附錄A定義的全部裝載情況下,應符合5.2.6.1.2中要求的范圍。
對于這種裝置,近光要求調(diào)節(jié)的附錄A中的各類裝載情況應明確地標志在該裝置的控制器附近(見附錄G).
5.2.6.2.3 如果5.2.6.2.1和5.2.6.2.2所述的裝置調(diào)節(jié)失效時·近光的下傾位置不應該高于發(fā)生故時的位置。
5.2.6.2.4 若車輛結(jié)構(gòu)能保證在附錄A定義的全部裝情況,均能合5.2.6.1.1~5.2.6.1.2要求,允許不安裝調(diào)光裝置·但其前黑燈應具有調(diào)節(jié)明暗截止線高度的裝置。
5.2.6.3 測量方法
5.2.6.3.1 經(jīng)初始傾斜度調(diào)節(jié)后,以百分數(shù)表示的近光垂直向傾斜度,應在錄A確定的所有裝載狀況的靜態(tài)條件下測量。
5.2.6.3.2 近光垂直向傾斜度應按錄D規(guī)定的方法進行測量,
5.2.6.4 水平方向
為了形成彎道照明,可以改變一只或兩只近光燈的水平方向·但是當移動整個光束或明暗截止線彎白時部時,明暗截止線彎時部不得與離車輛前方的距高為相應近光燈安裝高度100倍距離外的車輛重心軌跡相交。
5.2.6.5安裝方向
朝前,
5.2.7 電路連接
5.2.7.1 切換近光時。應同時美閉所有的遠光燈。
5.2.7.2 遠光燈開著時·近光燈允許開著。
5.2.7.3 氣體放電光源近光燈·在遠光燈打開時,應保持打開。
5.2.7.4 為了形成彎道照明,可以再打開位于近光燈中的或者與相應近光燈組合或混合的燈具(除遠光燈外)中的一個光源或一只或多只LED光源·但是車輛重心軌跡水平曲率半徑應不大于500m,制造商可以通過計算或檢測機構(gòu)認可的其他方式以證實。
5.2.7.5 近光燈的開關(guān)可以是自動的。然而,近光燈的開關(guān)應能隨時手動操作。
5.2.7.6 當配備登間行駛燈,且按5.19規(guī)定運行時應:
a)近光燈應按錄日的要求.根據(jù)環(huán)境情況自動打開或關(guān)閉(例如:在車輛夜間行、進入隧道等情況下自動開啟)
b) 丘間行駛燈與4.11規(guī)定的燈具共同操作,作為最低要求,至少后位燈應開啟。
c)通知駕駛員前燈、前位燈。后位燈以及示廓燈和側(cè)標志燈(如配備》沒有點亮。
1)針對夜間和間提供兩個明顯不同的僅表板照度級別向駕駛員指出應開啟近光燈:或
3)在陽錄H定義的環(huán)境亮度減小時·開啟一個視覺、聲音或兩者皆有的指示器,以提醒駕員打開近光燈。一旦指示器開啟,只有當近光燈開啟后或用于啟動和/或停止發(fā)動機(推進系統(tǒng)》的裝置處于發(fā)動機(推進系統(tǒng))無法運轉(zhuǎn)的位置時才停止。
5.2.8.1 選裝。
5.2.8.2 下述情況,應安裝閃爍或不閃爍的指示器:
一主近光由一個或多個LED模塊產(chǎn)生(除非電路連接保證當任何LED模塊發(fā)生故障時·所有模塊想滅)
下列情況·指示器應開啟:
一明暗截止線彎曲尉部轉(zhuǎn)動發(fā)生故障;或
一用于形成主近光的任意一只LED模塊發(fā)生故障(除非電路連接保證當任何LED模塊發(fā)生故障時,所有模塊媳滅)。
出現(xiàn)故障狀態(tài)時,指示器應一直開啟,允許臨時關(guān)閉,但當啟動或停止發(fā)動機裝置時,其應再次開啟。
本標準4.5b)要求不適用于近光燈。
當單側(cè)近光燈光源光通量或用于產(chǎn)生主近光的LED模塊總光通量超過2000lm時,應配備符合GB/T21260的前黑燈清洗裝置。
對于下佩度,5.2.6.2.2規(guī)定的裝置不應用于下述情況:
一單側(cè)主近光光源或光源模塊目標光通量大于2000lm.
上述“目標光通量”。以試驗電壓為準。
對于允許使用多個試驗電壓的燈絲燈泡,上述產(chǎn)生主近光的"目標光通量"以進行光源型式試驗的產(chǎn)品試驗電壓為準。
只有符合GB4599或GB21259或GB25991的近光燈才能用于實現(xiàn)彎道照明。
左轉(zhuǎn)彎時·如果彎道照明是通過水平移動整個光束或明暗截止線彎曲時部來實現(xiàn)·那么只有在車輛前行時才能被開啟。
5.3 前霧燈(符合GB4660要求的燈具)
5.3.1 配備
汽車選裝。掛車不應安裝,
5.3.2 數(shù)量
兩只。
5.3.3 布局
無特殊要求
5.3.4.1 橫向:在基準軸線方向上,離車輛縱向?qū)ΨQ平面最遠的視表面上的點到車輛外緣端面的距離應不大于400mm.
5.3.4.2 高度:
最小值:離地高度不小于250mm.
最大值:對于M,和N,類車輛,高地高度不大于800mm;對于除N,G(越野)的其他車輛,離地高度不大于1200mm:對于N,G(越野)車輛·離地高度不大于1500mm-
在基準軸線方向上·前霧燈整個視表面應在近光燈視表面最高點以下。
5.3.4.3 縱向:裝在車蘭。要求該燈的發(fā)射光不直接或間接地通過后鏡(間接視野裝置》或車輛其他反射面.而引起駕映員的不舒適感。
5.3.5 幾何可見度
由3.15定義的旺和β角來確定,“角向上、向下均為5.P角:向外45°.向內(nèi)10°。
前霧燈的燈具部分或其附近其他部件,不應反射菌霧燈發(fā)出的光,造成其他使用道路者的不舒適,
5.3.6 方向
5.3.6.1 垂直方向
5.3.6.1.1 對于B級前霧燈,其明暗截止線的垂直向傾斜度。在車輛空載且駕座上有一個乘員的情況下應不大于-1.5%。
5.3.6.1.2 對手F3前霧燈:
a)當單側(cè)光激總目標光通量不大于2000|m時:明暗截止線垂直向佩斜度,在車輛空載且駕駛座上有一個乘員的情況下應不大于-1.0%。
b)當單側(cè)光源總目標光通量大于2000|m時:
1)取決于前霧燈基準軸線方向上的視表面下邊緣的安裝高度(h),測量在空載車輛上進行,明暗截止線的垂直向傾斜度在附錄A規(guī)定的所有靜態(tài)下,應保持在下列范圈內(nèi):
5.3.6.2.1 若前霧燈安裝調(diào)光裝置,無論是獨立的還是與其他前照明裝置和光信號裝置組合,在附錄A規(guī)定的所有裝載條件下。該前霧燈的重直傾角應在5.3.6.1.2b)1)規(guī)定的范圈內(nèi)。
5.3.6.2.2 若F3前霧燈屬于近光燈或AFS 系統(tǒng)的一部分,在前霧燈作為近光燈部分使用時,應符合5.2.6要求。在這種情況下5.2.6規(guī)定的垂直向傾斜度限值應對該情況下的前霧燈適用,
5.3.6.2.3 調(diào)光裝置可以調(diào)整前霧燈光束傾斜度以自動適應周圍環(huán)境。以保證5.3.6.1.2b)1規(guī)定的垂直向傾斜度值,
5.3.6.2.5 若車輛結(jié)構(gòu)能保證在陽錄A規(guī)定的所有裝載情況下,均能符合5.3.6.1.2b)1)要求,允許不安裝調(diào)光裝置·但其前霧燈應具有調(diào)節(jié)明暗截止線高度的裝置。
5.3.6.3 安裝方向
朝前,
5.3.7 電路連接
前霧燈應能獨立于遠光燈、近光燈或任何遠近光組件打開或關(guān)閉·除非:
a)前霧燈在AFS 系統(tǒng)中作為另一種照明功能的一部分;然畫·前霧燈的開啟·應優(yōu)先于AFS中前霧燈所屬的其他功能:或
b) 前霧燈按GB4660要求,不能和與其混合的其他燈具同時點亮,
5.3.8 指示器
應配備接通指示器,采用獨立的非閃爍信號。
5.3.9 其他要求
對于F3類前霧燈的校準和發(fā)光強度可自動適應普遍環(huán)境狀態(tài)的情況。應自動對任何照度變化或照準進行調(diào)節(jié),且不會引起駕駛員或其他使用道路者的不舒適,
5.4 倒車燈(符合GB15235要求的燈具)
5.4.1 配備
汽車和02.O3,和O4類掛車應配備。O1類掛車選裝,
5.4.2 數(shù)量
5.4.2.1 對于M1類和長度不大于6000mm的所有其他車輛·應配備一只·選裝一只,
5.4.2.2 除了M1類車輛外,對于長度大于6000mm的所有車輛應配備兩只,選裝兩只,
5.4.3 布局
無特殊要求,
5.4.4 安裝位置
5.4.4.1 橫向:無特殊要求,
5.4.4.2 高度:高地高度不小于250mm,不大于1200mm
5.4.4.3 縱向:安裝在車輛尾部,然畫對于5.4.2.2規(guī)定的兩只選裝倒車燈,可以允許安裝在車輛側(cè)面,且符合5.4.5.2和5.4.6要求,
5.4.5.1 對于安裝在車輛尾部的倒車燈,由3.15定義的α和β角來度量。
α角:向上15°向下5°。
β角:向左、向右均為 45°(一只倒車燈),向外45°向內(nèi)30°(兩只倒車燈)。
5.4.5.2 對于根據(jù)5.4.2.2在車側(cè)面安裝的選裝倒車燈,其基準軸線與車輛縱向?qū)ΨQ平面所成角度不大于15°,即可認為滿足幾何可見度要求。選裝的兩只倒車燈垂直方向上允許直接向下照射。
5.4.6 方向
向后。此外,對于根據(jù)5.4.2.2在車側(cè)面安裝的選裝倒車燈,應符合5.4.5.2要求。
5.4.7 電路連接
5.4.7.1 只有當?shù)管圐X輪處于嚙合狀態(tài)或驅(qū)動系統(tǒng)處于倒車狀態(tài),而且發(fā)動機(推進系統(tǒng))的點、熄火控制裝置處于使發(fā)動機(推進系統(tǒng))能工作的狀態(tài)時·倒車燈才能打開,否則無法打開。
5.4.7.2 此外,對于根據(jù)5.4.2.2選裝的兩只倒車燈,其電路連接應保證只有當4.11規(guī)定的燈具打開后,才可以開啟。
滿足以下條件,安裝在車輛側(cè)方的倒車燈在車輛前行速度小于10km/h時可作為慢行燈:
----應配備獨立的開關(guān)手動開啟和關(guān)閉;
----作為慢行燈功能,在倒車齒輪松開后可繼續(xù)保持點亮;
----獨立開關(guān)無論處于何位置(開啟或關(guān)閉),當車輛前行速度大于10km/h時,燈具應自動關(guān)閉,
且在此情況下,燈具應保持關(guān)閉狀態(tài)直至再次滿足開啟要求而開啟。
5.4.8 指示器
選裝。
5.4.9 其他要求
無。
5.5 轉(zhuǎn)向信號燈(符合GB17509要求的燈具)
5.5.1 配備
應配備。如圖2a)
轉(zhuǎn)向信號燈可分為下列類別(1、1a、1b、2a、2b、5及6),通過在車輛上的安裝可構(gòu)成布局A和布局B。布局A適用于各種汽車,布局B只適用于掛車
圖2a): 中的布局A:側(cè)轉(zhuǎn)向燈的后部幾何可見度死角值上限為5°.d≤1.80m(對于M1和NI類型車輛d≤2.50m)。對于離地高度不大于750mmL測量方法參照4.8a)]的1.la、lb.2a和2b類轉(zhuǎn)向燈,在H平面下方的向內(nèi)幾何可見度角
可由45°減至20°。
圖2b): 側(cè)轉(zhuǎn)向燈的后部幾何可見度死角值上限為5°.ds2.50m
圖2(續(xù))
按布局。
5.5.3 布局[見圖2a)]
5.5.3.1 布局A:
兩只下列種類的前轉(zhuǎn)向燈:
----1a或1b類:若上述間距為大于20mm,小于40mm;
----1b類:若上述間距不大于20mm。
兩只后轉(zhuǎn)向燈(2a或2b類):對于M2、M3、N2和N3類車輛,可以選裝兩只2a或2b的后轉(zhuǎn)向燈。
兩只5類或6類側(cè)轉(zhuǎn)向燈(最低要求):
----5類側(cè)轉(zhuǎn)向燈適用于M1,類車輛:以及長度不大于6m的N1、M2和M3類車輛;
----6類側(cè)轉(zhuǎn)向燈適用于N2和N3類車輛:以及長度大于6m的N1、M2和M3類車輛;
----在所有情況下,允許使用第6類側(cè)轉(zhuǎn)向信號燈代替第5類
當配備的轉(zhuǎn)向信號燈兼有前轉(zhuǎn)向信號燈(1、1a、1b類)和側(cè)轉(zhuǎn)向信號燈(5或6類)功能時,為滿足5.5.5幾何可見度要求可以再配備兩只附加的側(cè)轉(zhuǎn)向信號燈(5或6類)。
5.5.3.2 布局B:兩只后轉(zhuǎn)向燈(2a或2b類)。
對于0.、O,和○,類車輛.可選裝兩只后轉(zhuǎn)向信號燈(2a或2b類)。
長度大于9m的○.類車輛每側(cè),最多可選裝三只5類側(cè)轉(zhuǎn)向燈或選裝一只6類側(cè)轉(zhuǎn)向燈。
如果安裝了 AFS.轉(zhuǎn)向燈類別的選擇所要考虐的距離應為前轉(zhuǎn)向信號燈與最相鄰的近光功能單元間的距離。
5.5.3.3 此外,以下車輛適用下述規(guī)定,但如果車輛有三只及以上的側(cè)標志燈與同側(cè)的轉(zhuǎn)向信號燈同時閃爍,則下述規(guī)定不適用:
----長度大于6m且不大于9m的M2、M3、N2和N3類車輛,可選裝一只5類附加燈具;
----O3和O4類車輛,每側(cè)強制安裝三只5類附加燈具,且盡可能在每側(cè)均勻布置。
5.5.4 安裝位置
5.5.4.1 橫向
在基準軸線方向上,離車輛縱向?qū)ΨQ平面最遠的視表面邊緣,到車輛外緣端面之間的距離應不大于400mm。本條件不適用于選裝的后轉(zhuǎn)向信號燈。
在基準線方向上,兩相鄰視表面內(nèi)邊緣之間的距離應不小于600mme
若車輛寬度小于1300mm,上述間距離可減至400mm。
5.5.4.2 離地高度
5.5.4.2.1 第5或第6類轉(zhuǎn)向燈透光面的離地高度,從最低點測量,對于M,類和N,類車輛應不小于350mm,對于其他類車輛,應不小于500mm,從最高點測量應不大于1500mm。
5.5.4.2.2 1、1a、1b、2a和2b類轉(zhuǎn)向燈的離地高度,按4.8規(guī)定測量時應不小于350mm,且不大于1 500 MM。
5.5.4.2.3 若車型結(jié)構(gòu)不能保證上述的諸離地高度上限,且沒有安裝選裝后轉(zhuǎn)向燈。則第5和第6類側(cè)轉(zhuǎn)向燈為不大于2300mm,第1、1a、1b、2a和2b類轉(zhuǎn)向燈為不大于2100mm。
5.5.4.2.4 選裝燈的安裝,在兼顧橫向安裝位置(5.5.4.1)、燈具對稱性和車身形狀的情況下,應位于盡可能高處,與必須配備燈具間的垂直距離應不小于600mm。
5.5.4.3 縱向 [見圖2a)]
側(cè)轉(zhuǎn)向燈(5和6類)透光面到標志車輛全長前邊界的橫向平面的距離應不大于1800 mm。然而,對于M1類和N1類,該距離可增至為不大于2500mm。其他類車輛車型結(jié)構(gòu)不能保證最小幾何可見度角時,該距離也可增至為不大于2500mm。
選裝的5類側(cè)轉(zhuǎn)向燈應沿車輛的長度方向上均勻間隔安裝。
選裝的6類側(cè)轉(zhuǎn)向燈應在拖車長度方向上的第一個和最后一個四分位之間的區(qū)域內(nèi)安裝。
5.5.5.1 水平方向角度:如圖2a)布局A和布局B。
垂直方向角:對于1、1a、1b、2a、2b和5類轉(zhuǎn)向燈為水平面上、下各15°。
對于離地高度小于750mm的燈具[測量方法參照4.8a)],則水平面以下的垂直方向角可由15°減至5°。
若于選裝燈的離地高度不小于2100mmL測量方法參照4.8a)],則水平面以上的垂直方向角可由15°減至5°。
對于第6類轉(zhuǎn)向信號燈:水平面上30°水平面下5°。
5.5.5.2 或者,按制造商要求,對于M,類和N,類車輛,前、后轉(zhuǎn)向信號燈和側(cè)標志燈的幾何可見度:
----水平方向角:見圖2b)。對于離地高度不大于750mm[測量方法參照4.8a)]的1、1a、1b、2a和2b類轉(zhuǎn)向燈,在H平面下方的向內(nèi)幾何可見度角可由45°減至20°
----垂直方向角:水平面上、下各15°。若離地高度小于750mm[測量方法參照4.8a)],則向下幾何可見度角可由15°減至5°。
----為了保證可見,除了第5和第6類側(cè)轉(zhuǎn)向信號燈外,其他燈的無障礙觀察的視表面應不小于12.5cm"(不包括任何不透光的回復反射器發(fā)光而)。對于符合4.29規(guī)定的燈具不適用。
5.5.6 方向
按制造商規(guī)定安裝。
5.5.7 電路連接
轉(zhuǎn)向信號燈的開關(guān)應獨立于其他燈具。在車輛同一側(cè)的所有轉(zhuǎn)向信號燈,應由一個開關(guān)控制同時打開或關(guān)閉·并同步閃爍。
對于符合5.5.5.2規(guī)定,長度小于6m的M,類和N,車輛·琥珀色的側(cè)標志燈(若安裝)應以與轉(zhuǎn)向信號燈相同的頻率同相閃爍。
5.5.8 指示器
1、1a、1b、2a和2b類轉(zhuǎn)向信號燈應配備工作指示器。其可以是指示燈(視覺的)或發(fā)聲器(聽覺的)或者兩者兼有。若是指示燈應是閃爍的,當前或后轉(zhuǎn)向信號燈任一發(fā)生故障時,該指示燈或熄滅,或不再閃爍,或以另一種明顯不同的頻率閃爍。若為發(fā)聲器應響聲清晰,發(fā)生故障時至少聲頻應明顯變化。
指示器故障報警條件應符合GB17509規(guī)定。
對于牽有掛車的汽車,除非汽車上的指示器能夠顯示出車輛組合上每個轉(zhuǎn)向信號燈的故障,否則應配備一種專用于顯示掛車上轉(zhuǎn)向信號燈工作狀況的指示燈。
汽車和掛車上的選裝轉(zhuǎn)向燈,不強制安裝工作指示器。
5.5.9 其他要求
閃光頻率為(90±30)次/min。
起動光信號開關(guān)后,在不大于1s時間內(nèi)發(fā)光,在1s~1.5s時間內(nèi)首次熄滅。
對于牽有掛車的汽車,牽引車上的轉(zhuǎn)向信號燈控制開關(guān),應能控制掛車上的轉(zhuǎn)向信號燈。
若某一轉(zhuǎn)向信號燈發(fā)生故障(短路除外)時·其他轉(zhuǎn)向信號燈應繼續(xù)工作,但閃光頻率可以不同于上述規(guī)定的頻率。
5.6 危險警告信號
5.6.1 配備
應配備。危險警告信號應由符合5.5規(guī)定的轉(zhuǎn)向信號燈同時工作發(fā)出。
5.6.2 數(shù)量
按5.5.2規(guī)定,
按5.5.3規(guī)定。
5.6.4 安裝位置
5.6.4.1 橫向:按5.5.4.1規(guī)定。
5.6.4.2 高度:按5.5.4.2規(guī)定。
5.6.4.3 縱向:按5.5.4.3規(guī)定。
按5.5.5規(guī)定。
5.6.6 方向
按5.5.6規(guī)定。
5.6.7 電路連接
5.6.7.1 危險警告信號應由單獨配置的手動開關(guān)打開各轉(zhuǎn)向信號燈,并同步閃爍。
5.6.7.2 在車輛發(fā)生碰撞或5.23規(guī)定的緊急制動信號關(guān)閉后,危險警告信號允許自動開啟。在這種情況下,應能夠手動關(guān)閉該信號。
此外,危險警告信號允許自動開啟,以向其他道路使用者指示可能存在的危險。此時,該信號應保持開啟直至被手動或自動關(guān)閉。
5.6.7.3 對于長度小于6m的M,和N.類車輛,其布局符合5.5.5.2規(guī)定,若裝有珀色側(cè)標志燈,則該燈也應以與轉(zhuǎn)向信號燈相同的頻率同相位閃爍。
5.6.8 指示器
應配備閃爍接通指示器。
5.6.9 其他要求
按5.5.9規(guī)定,對于牽有掛車的汽車,危險警告信號控制開關(guān)也應能打開掛車上的所有轉(zhuǎn)向信號燈,即使在發(fā)動機控制裝置處于無法啟動的情況下,應仍能發(fā)出危險警告信號。
5.7 制動燈(符合GB5920 要求的燈具)
5.7.1 配備
S1或S2類制動燈,各類車輛應配備。
S3或S4類制動燈,M,N.類車輛(帶有駕駛室的底盤和帶有開式貨艙的N.類型車輛除外)和多用途貨車應配備,其他類車輛選裝。
注:多用途貨車是指具有長頭車身和駕駛室結(jié)構(gòu)、核定乘坐人數(shù)小于或等于5人含駕駛?cè)耍?、駕駛室高度小于或等于2100mm、貨箱欄板上端離地高度小于或等于1500mm.最大設(shè)計總質(zhì)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貨車。
5.7.2 數(shù)量
5.7.2.1 對于各類車輛.S1或S2類制動燈兩只、S3或S4類制動燈一只。
5.7.2.2 安裝S3或S4類制動燈的情況除外,M2、M3、N2、N3、O2、O3和O4,類車輛可以安裝兩只選裝的S1或S2類制動燈。
5.7.2.3 當車輛的縱向?qū)ΨQ平面不位于固定的車身板而是位于可移動部件上,隔開車輛的一或兩個可移動部件(如車門),而且在縱向?qū)ΨQ平面上的移動部件又無足夠的空間安裝一只S3或S4類制動燈,則可以安裝兩只"D"型S3或S4類制動燈:或在向左、向右偏離車輛縱向?qū)ΨQ平面位置上,安裝一只S3或S4類制動燈:或安裝 S3或S4類制動燈的互存燈系統(tǒng)。
無特殊要求。
5.7.4 安裝位置
5.7.4.1 橫向
對于 M1和N1類車輛;S1或 S2類制動燈,在基準軸線方向上離車輛縱向?qū)ΨQ平面最遠的視表面上的點,到車輛外緣端面之間的距離應不大于 400 mm;對沿基準軸線方向上的視表面的各個內(nèi)邊緣之間的距離無特殊要求。
對于其他所有車輛:
----S1或S2類制動燈:在基準軸線方向上視表面內(nèi)邊緣間的距離應不小于600mm。若車寬小于1300mm,可減至400mm。
----S3或S4類制動燈:其基準中心應位于車輛的縱向?qū)ΨQ平面。然而,對于按5.7.2規(guī)定,安裝兩只S3或S4類制動燈的情況,則要求兩燈盡量靠近車輛縱向?qū)ΨQ平面,并分別位于車輛縱向?qū)ΨQ平面的兩側(cè)。
----對于按5.7.2規(guī)定,安裝一只S3或S4類制動燈,且偏離車輛縱向?qū)ΨQ平面的情況,燈具基準中心不得偏離車輛縱向?qū)ΨQ平面超過150mm。
5.7.4.2 高度5.7.4.2.1 對于S1或S2類制動燈
離地高度應不小于350 mm,不大于1500mm。若未安裝選裝燈具,車型結(jié)構(gòu)不能保證在1500mm內(nèi),則可增至2100mm。
若安裝了選裝燈具,應按燈具寬度和對稱性要求,以及車身結(jié)構(gòu)盡可能高的垂直距離定位高度,使其位于應強制安裝的燈具以上,且距離不小于600mm。
5.7.4.2.2 對于S3或S4類制動燈
與其視表面下邊緣相切的水平面,應不低于與后窗玻璃下邊緣相切的水平面150 mm,或其離地高度不小于850mm。
然而,與S3或S4類制動燈視表面下邊緣相切的水平面,應高于與S1或S2類制動燈視表面上邊緣相切的水平面。
5.7.4.3 縱向
對于S1或S2類制動燈:在車輛尾部。
對于S3或S4類制動燈:在車輛尾部。
5.7.5.1 水平方向角
對于S1或S2類制動燈:車輛縱向軸線左、右各45°。
然而,對于離地高度不大于750 mm[測量方法參照4.8a)的S1和S2類制動燈,在H平面下方的向內(nèi)幾何可見度角可由45°減至20°。
對于S3或S4類制動燈:車輛縱向軸線左、右各10°。
5.7.5.2 垂直方向角
對于S1或S2類制動燈:水平面上、下各15°以下情況除外:
----若于選裝燈的離地高度不小于2100mm[測量方法參照4.8a)],則水平面以上的垂直方向角可由15°減至5°。
對于S3或S4類制動燈:水平面上10°水平面下5°。
5.7.6 方向
朝后。
5.7.7 電路連接
5.7.7.1 當使用符合GB12676或GB21670規(guī)定的行車制動裝置時,所有制動燈應同時點亮。
5.7.7.2 如果發(fā)動機(推進系統(tǒng))的點、熄火控制裝置使發(fā)動機推進系統(tǒng))處于非工作狀態(tài),則不要求制動燈行使功能。
5.7.8 指示器
選裝。若配備,則應是一種非閃爍的報警工作指示燈,當制動燈發(fā)生故障時,該指示燈點亮。
5.7.9 其他要求
5.7.9.1 S3或S4類制動燈不應與其他任何燈混合。
5.7.9.2 S3或S4類制動燈可以安裝在車輛外部或內(nèi)部。
若安裝在車內(nèi),要求其發(fā)射光不應通過后視鏡(間接視野裝置)或車輛的其他表面(如后窗玻璃)而引起的駕駛員的不舒適感。
5.8 后牌照板照明裝置(符合GB18408要求的燈具)
5.8.1 配備
應配備。
5.8.2 數(shù)量
根據(jù)牌照板的照明要求而定。
5.8.3 布局
根據(jù)牌照板的照明要求而定。
橫向、高度、縱向均根據(jù)牌照板的照明要求而定。
5.8.5 幾何可見度
根據(jù)牌照板的照明要求而定,
5.8.6 方向
根據(jù)牌照板的照明要求而定。
按4.11要求。
5.8.8 指示器
選用。若配備,其功能應由前、后位置燈指示器完成。
5.8.9 其他要求
當牌照燈與后位燈復合且與制動燈或后霧燈混合時,則在制動燈或后霧燈點亮期間,牌照燈的光度特性可以改變。
5.9 前位燈(符合GB5920要求的燈具)
5.9.1 配備
汽車和寬度大于1600 mm 的掛車應配備。寬度不大于1600mm的掛車允許選裝。
5.9.2 數(shù)量
兩只。
5.9.3 布局
無特殊要求。
5.9.4 安裝位置
5.9.4.1 橫向:在基準軸線方向上,離車輛縱向?qū)ΨQ平面最遠的視表面上的點,到車輛外緣端面的距離,應不大于400mm。
對于掛車,上述間距應不大于150mm。
在基準軸線方向上,兩視表面內(nèi)邊緣間的距離:對于M1和 N1類車輛無特殊要求;對于其他車輛應不小于600mm.若車寬小于1300mm,上述間距可減至400mm。
5.9.4.2 高度:離地高度不小于250mm,不大于1500mm。對于O1和O2類車輛,或者,若車型結(jié)構(gòu)不能保證在1500mm內(nèi)的其他類車輛,可增至2100mm。
5.9.4.3 縱向:無特殊要求。
5.9.4.4 當前位燈與其他燈混合時,應使用其他燈在基準軸線方向上的視表面來驗證是否滿足5.9.4.1~5.9.4.3的安裝位置要求。
5.9.5.1 水平方向角:向內(nèi)45°向外80°。
然而,對于離地高度不大于750mm[測量方法參照4.8a)]的燈具,在H平面下方的向內(nèi)幾何可見度角可由45°減至20°。
對于掛車,向內(nèi)的水平方向角可減至5°。
垂直方向角:為水平面上、下各15°。對于離地高度小于750 mm的燈具[測量方法參照4.8 a)],則水平面以下的垂直方向角可由15°減至5°。
5.9.5.2 對于M1和 N1類車輛,若安裝前側(cè)標志燈,則可由制造商決定,采用以下要求代替5.9.5.1規(guī)定:
----直方向角:水平面上、下各15°。然而,對于離地高度小于750mm的燈具[測量方法參照4.8a)],則水平面以下的垂直方向角可由15°減至5°。
為保證可見,燈的無障礙觀察的視表面應不小于12.5cm"(不包括任何不透光的回復反射器的發(fā)光面)。
5.9.6 方向
朝前。
5.9.7 電路連接
按4.11 規(guī)定。前位燈與轉(zhuǎn)向燈混合時,在轉(zhuǎn)向信號燈開啟的整個周期(包括點亮和熄滅整個過程)中,對應一側(cè)的前位燈或其混合部分允許保持關(guān)閉。
5.9.8 指示器
應配備接通指示器。該指示器應是非閃爍的,若儀表燈只能與前位燈同時開關(guān),則可省去。當光信號系統(tǒng)按5.2.7.6b)規(guī)定運行時,上述要求不適用。
在符合4.11e)的情況下,可以選裝一個單獨的接通指示器,且應避免與前位燈的指示器混淆。
5.9.9 其他要求
5.9.9.1 如果一只或多只紅外線發(fā)生器安裝于前位燈內(nèi),其只有當同側(cè)前照燈開啟且車輛前行時才可打開。如果前位燈或同側(cè)的前照燈發(fā)生故障,紅外線發(fā)生器應自動關(guān)閉。
5.9.9.2 對于安裝有彎道照明功能的 AFS,前位燈允許與混合的照明單元一同轉(zhuǎn)動。
5.10 后位燈(符合GB5920 要求的燈具)
5.10.1 配備
后位燈應配備。
5.10.2 數(shù)量
兩只。
M2、M3、N2、N3、O2、O3和O4類車輛可以安裝兩只選裝的后位燈,已安裝示席燈的情況除外。
5.10.3 布局
無特殊要求。
5.10.4.1 橫向:在基準軸線方向上,離車輛縱向?qū)ΨQ平面最遠的視表面上的點到車輛外緣端面的距離應不大于400mm。此規(guī)定不適用于選裝的后位燈。
在基準軸線方向上,兩視表面內(nèi)緣間的距離:
對于 M1和N2類車輛,無特殊要求;
對于其他類車輛,應不小于600mm,若車寬小于1300mm,則該距離可減至為不小于400 mm。
5.10.4.3 縱向:位于車輛尾部。
5.10.5 幾何可見度
5.10.5.1 水平方向角:向內(nèi)45°向外80°。
然而,對于離地高度不大于750 mm[測量方法參照4.8a)]的燈具,在H平面下方的向內(nèi)幾何可見度角可由45°減至20°
垂直方向角:水平面上、下各15°以下情況除外:
----對于離地高度小于750mm 的燈具[測量方法參照4.8a)],則水平面以下的垂直方向角可由15°減至5°;
----若于選裝燈的離地高度不小于2100mm[測量方法參照4.8a)],則水平面以上的垂直方向角可由15°減至5°。
5.10.5.2 對于M1和N1類車輛,若安裝后側(cè)標志燈,則可由制造商決定,采用以下要求代替 5.10.5.1規(guī)定:
----水平方向角:向內(nèi)、向外各45°。然而,對于離地高度不大于750mm[測量方法參照4.8a)]的燈具,在H平面下方的向內(nèi)幾何可見度角可由45°減至20°。
----垂直方向角:水平面上、下各15°。然而,對于離地高度小于750 mm的燈具[測量方法參照4.8a)],則水平面以下的垂直方向角可由15°減至5°。
為保證可見,燈的無障礙觀察的視表面應不小于12.5cm"(不包括任何不透光的回復反射器發(fā)光面)。對于符合4.29 規(guī)定的燈具不適用。
5.10.6 方向
朝后。
5.10.7 電路連接
按 4.11規(guī)定。然而,后位燈與轉(zhuǎn)向燈混合時,在轉(zhuǎn)向燈開啟的整個時期(包括點亮和熄滅整個過程)對應一側(cè)的后位燈或其混合部分可以保持關(guān)閉。
5.10.8 指示器
應配備接通指示器,并應由前位燈的指示器完成。
當光信號系統(tǒng)按5.2.7.6b)規(guī)定運行時,上述要求不適用。
在符合4.11e)的情況下,可以選裝一個單獨的接通指示器,且應避免與后位燈的指示器混淆。
5.10.9 其他要求
無。
5.11 后霧燈(符合GB11554要求的燈具
5.11.1 配備
應配備。
5.11.2 數(shù)量
一只或兩只。
5.11.3 布局
無特殊要求。
5.11.4 安裝位置
5.11.4.1 橫向:若只配備一只后霧燈,則應安裝在車輛前進方向的左側(cè),或其基準中心位于車輛縱向?qū)ΨQ平面上。
5.11.4.2 高度:離地高度不小于250mm,不大于1000mm。對于N,G類(越野)車輛或后霧燈與任何車尾燈具組合的情況,最大離地高度可增至1200mm。
5.11.4.3 縱向:在車輛尾部。
5.11.5 幾何可見度
由3.15定義的α和β角來度量。“角:向上、向下均為5°B角:向左、向右均為25°。
5.11.6 方向
朝后。
5.11.7 電路連接
5.11.7.1 只有當遠光燈、近光燈或前霧燈打開時,后霧燈才能打開。
5.11.7.2 后霧燈可以獨立于任何其他燈具而關(guān)閉。
5.11.7.3 應滿足以下兩個要求之一:
----后后霧燈可以連續(xù)工作,直至位置燈關(guān)閉時為止。之后,一直處于關(guān)閉狀態(tài),直至再次打開。
----除了必須配備的指示器外(5.11.8),應至少配備一種聲音報警裝置,無論5.11.7.1規(guī)定的燈具開著與否,當點火開關(guān)關(guān)閉或點火鑰匙取出其駕駛室門未關(guān)時,當后霧燈開關(guān)在"開啟”位置時,給出報警信號。
5.11.7.4 除了5.11.7.1.5.11.7.3和5.11.7.5要求外,后霧燈的工作應不受其他任何燈具開、關(guān)的影響。
5.11.7.5 當牽引機動車連接有掛車,且掛車后霧燈已打開時,該牽引機動車后霧燈允許自動關(guān)閉。
5.11.8 指示器
應配備接通指示器,該指示器是一種獨立的非閃爍警告指示燈。
5.11.9 其他要求
在同時點亮的情況下,后霧燈與各制動燈的間距應大于100mm。
5.12 駐車燈(符合GB18409 要求的燈具)
長度不大于6m和寬度不大于2m的汽車選裝,其他車輛不應安裝。
5.12.2 數(shù)量
根據(jù)布局而定,
車前和車后各兩只,或車輛兩側(cè)各一只。
5.12.4 安裝位置
5.12.4.1 橫向:在基準軸線方向上,離車輛縱向?qū)ΨQ平面最遠的視表面上的點,到車輛外緣端面的距離應不大于400mm。
對于安裝兩只駐車燈的情況,其應安裝在車輛兩側(cè)。
5.12.4.2 高度,對于M1和N1類車輛,無特殊要求。
對于其他車輛,離地高度不小于350mm,不大于1500mm。若車型結(jié)構(gòu)不能保證在1500mm內(nèi),則可增至為2100mm。
5.12.4.3 縱向;無特殊要求。
5.12.5 幾何可見度
水平方向角:向外、向前和向后均為45°。
然而,對于離地高度不大于750mm[測量方法參照4.8a)]的燈具,在平面下方的向內(nèi)幾何可見度角可由45°減至20°。
垂直方向角:水平面上、下各為15°。
對于離地高度小于750 mm 的燈具[測量方法參照4.8a)],則水平面以下的垂直方向角可由15°減至5°。
5.12.6 方向
應滿足向前和向后的可見度要求。
5.12.7 電路連接
車輛同側(cè)的駐車燈應可以獨立于其他任何燈具而開啟。駐車燈以及若采用符合5.12.9要求的前位燈和后位燈,即使當發(fā)動機(推進系統(tǒng))的點、熄火控制裝置處于使發(fā)動機(推進系統(tǒng))無法工作的狀態(tài)時,也應能進行操作。不應使用自動關(guān)閉這些燈具的裝置(如計時關(guān)閉裝置)。
5.12.8 指示器
接通指示器選裝。若選裝,不應與前、后位燈的指示器混淆。
5.12.9 其他要求
駐車燈的功能可由同時打開車輛同一側(cè)的前、后位燈來實現(xiàn)。在此情況下,若燈具滿足前或后位燈的要求,則視為滿足駐車燈的要求。
5.13 示廓燈(符合GB5920要求的燈具)
5.13.1 配備
寬度大于2.10㎡的車輛應配備。寬度介于1.80m~2.10m的車輛選裝。帶駕駛室的底盤選裝后示廓燈。
車前兩只,車后兩只??梢栽龠x裝兩只前示廓燈和/或兩只后示廓燈。
無特殊要求。
5.13.4 安裝位置
5.13.4.1 橫向
前和后:盡量靠近車輛的外緣端面。當在基準軸線方向上,離車輛縱向?qū)ΨQ平面最遠的視表面上的點到車輛外緣端面間的距離不大于400mm時,認為滿足該要求。
5.13.4.2 高度
前:對于汽車,,在基準軸線方向上,與視表面上邊緣相切的水平面,應不低于與擋風玻璃上邊緣相切的水平面。
對于掛車和半掛車,在考慮車寬,設(shè)計和操作要求,以及燈的對稱性的情況下,盡可能達到最大高度。
后:在考慮車寬,設(shè)計和操作要求,以及燈的對稱性的情況下,盡可能達到最大高度。
在考慮車寬,設(shè)計和操作要求,以及燈的對稱性的情況下,選裝燈具和強制性安裝燈具(如適用)的安裝應在適當高度,且相互間的縱向間距應盡可能大。
5.13.4.3 縱向
無特殊要求。5.13.4.2規(guī)定的選裝前示廓燈,安裝應盡可能靠近車輛尾部。該附加燈具和車輛尾部之間的距離不應大于400mm。
5.13.5 幾何可見度
水平方向角:向外80°。
垂直方向角:水平向上5°向下20°
5.13.6 方向
滿足朝前或朝后可見度要求。
5.13.7 電路連接
按4.11規(guī)定。
5.13.8 指示器
選用。若選用,其功能應由前、后位燈指示器完成
在滿足所有規(guī)定要求的前提下,位于車輛同側(cè)的車前示廓燈和(強制安裝或選裝的)車后示廓燈,可以復合成一種裝置。
兩只后示廓燈按4.7規(guī)定可以組合、復合或混合。
示廓燈與相應位置燈的相對位置要求如下,即在兩燈各自的基準軸線方向上,視表面上最相鄰的點在一橫向垂直平面內(nèi)的投影間距應不小于200mm。
5.14.1 配備
汽車應配備。掛車可以選裝與其他后信號裝置組合的非三角形后回復反射器。
5.14.2 數(shù)量
兩只。其性能應符合IA類或IB類回復反射器的要求。只要不損害必須配備的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有效性,允許安裝和使用附加的回復反射器和回復反射材料。
5.14.3 布局
無特殊要求。
5.14.4 安裝位置
5.14.4.1 橫向:離車輛縱向?qū)ΨQ平面最遠的發(fā)光而上的點到車輛外緣端面間的距離應不大于400 mm。
在基準軸線方向上,回復反射器兩視表面內(nèi)邊緣間的距離:
對于M1和N1類車輛,無特殊要求;
對于其他類車輛,應不小于600mm.若車寬小于1300mm,則該間距可為不小于400mm。
5.14.4.2 高度:離地高度不小于250 mm,不大于900 mm。若與車尾燈具組合可增至1200mm。若車型結(jié)構(gòu)不能保證在900mm或1200mm內(nèi),可增至1500mm。
5.14.4.3 縱向:裝在車后。
5.14.5 幾何可見度
水平方向角:向內(nèi)、向外各30°
垂直方向角:水平面上、下各10°。對于離地高度小于 750mm 的回復反射器[測量方法參照4.8a],則水平面以下的垂直方向角可由10°減至5°。
5.14.6 方向
朝后。
5.14.7 其他要求
回復反射器的發(fā)光面可與車輛尾部的其他燈的視表面部分共有。
5.15 三角形后回復反射器(符合GB11564要求的燈具)
5.15.1 配備
掛車應配備。汽車不應安裝。
兩只。其性能應符合ⅢA類或ⅢB類回復反射器的要求。只要不損害必須配備的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有效性,允許安裝和使用附加的回復反射器和回復反射材料(包括兩只不符合5.15.4要求的回復反射器)。
三角形頂端應朝上。
5.15.4 安裝位置
5.15.4.1 橫向:離車輛縱向?qū)ΨQ平面最遠的發(fā)光面上的點到車輛外緣端面間的距離應不大于400mm?;貜头瓷淦鲀?nèi)邊緣的距離應不小于600mm,若車寬小于1300mm,則該距離可減至為不小于400mm。
5.15.4.2 高度:離地高度不小于250mm.不大于900mm。若與車尾燈具組合可增至1200mm。若車型結(jié)構(gòu)不能保證在900mm或1200mm內(nèi),可增至1500mm。
5.15.4.3 縱向:裝在車輛尾部。
5.15.5 幾何可見度
水平方向角:向內(nèi)、向外各30°
垂直方向角:水平面上、下各15°。對于離地高度小于750 mm 的回復反射器[測量方法參照4.8a],則水平面以下的垂直方向角可由15°減至5°。
5.15.6 方向
朝后。
5.15.7 其他要求
回復反射器的發(fā)光面可與車輛尾部的其他燈的視表面部分共有。
5.16 非三角形前回復反射器(符合GB11564要求的燈具)
5.16.1 配備
掛車和所有帶反光鏡的朝前燈具全部為可藏燈的車輛應配備;其他車輛選裝。
5.16.2 數(shù)量
兩只。其性能應符合IA類或IB類回復反射器的要求,只要不損害必須配備的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有效性,允許安裝和使用附加的回復反射器和回復反射材料(包括兩只不符合5.16.4要求的回復反射器)。
5.16.3 布局
無特殊要求。
5.16.4 安裝位置
在基準軸線方向上,回復反射器兩視表面內(nèi)邊緣間的距離:
----對對于M,和N.類車輛,無特殊要求;
----對于其他類車輛,應不小于600mm,若車寬小于1300mm,則該距離可減至為不小于400 mm。
5.16.4.2 高度:離地高度不小于250mm,不大于900mm。若車型結(jié)構(gòu)不能保證在900mm內(nèi),可增至1500mm。
5.16.4.3 縱向:裝在車輛前部。
5.16.5 幾何可見度
水平方向角:向內(nèi)、向外各為30°。對于掛車,向內(nèi)的水平方向角可減至10°。若由于掛車的結(jié)構(gòu),必須配備的回復反射器不能滿足上述角度要求,則應安裝不受橫向安裝位置要求(5.16.4.1)限制的附加(補充)回復反射器,它們與必須配備的回復反射器一起,應滿足必需的可見度角要求
垂直方向角:水平面上、下各10°。對于離地高度小于750 mm 的回復反射器[測量方法參照4.8a)],則水平面以下的垂直方向角可由10°減至5°。
5.16.6 方向
朝前。
5.16.7 其他要求
回復反射器的發(fā)光面可與裝在車輛前部的其他燈具視表面部分共有。
5.17 非三角形側(cè)回復反射器(符合GB11564要求的燈具)
5.17.1 配備
長度大于6m的汽車和所有掛車應配備。長度不大于6m的汽車可以選裝。
5.17.2 數(shù)量
滿足縱向定位要求。其性能應符合IA類或IB類回復反射器要求。只要不損害必須配備的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有效性,允許安裝和使用附加的回復反射器和回復反射材料(包括兩只不符合5.17.4要求的回復反射器)。
5.17.3 布局
無特殊要求。
5.17.4 安裝位置
5.17.4.1 橫向:無特殊要求。
5.17.4.2 高度:離地高度不小于250mm,不大于 900mm。若回復反射器與任何燈具組合,可增至1200mm。若車型結(jié)構(gòu)不能保證在900mm或1200mm內(nèi)或按5.17.1要求非強制安裝,可增至1500mm。
5.17.4.3 縱向:在車輛的中間三分之一范圍內(nèi)至少安裝一只側(cè)回復反射器,最前面的側(cè)回復反射器離車輛前端不大于3m。
相鄰兩側(cè)回復反射器間的距離應不大于3m。本規(guī)定不適用M1和N1類車輛。
若車型結(jié)構(gòu)、設(shè)計或車輛操作造成不能滿足上述要求,則該間距可增至4m。最后面的側(cè)回復反射器離車輛后端應不大于1m。然而,對于車長不大于6m的汽車,在車輛總長的前和/或后三分之一范圍內(nèi),配備一只側(cè)回復反射器即滿足要求。
對于車長大于6m但不大于7m的M1類車輛·在離車輛前部3m內(nèi)以及后三分之一范圍內(nèi)各安裝一只側(cè)回復反射器,即滿足要求。
水平方向角:向前和向后各45°。
垂直方向角:水平面上、下各10°。若離地高度小于750 mm[測量方法參照4.8 a)],則水平面以下的垂直方向角可減至5°。
5.17.6 方向
朝向側(cè)面。
5.17.7 其他要求
側(cè)回復反射器的發(fā)光面可與裝在車輛側(cè)面其他燈的視表面部分共有。
5.18 側(cè)標志燈(符合GB18099要求的燈具)
5.18.1 配備
除了帶駕駛室底盤外,長度大于6m的車輛應配備。
SM1類側(cè)標志燈適用于各類車輛;SM2側(cè)標志燈可適用于M1類車輛。
此外,在長度小于6m的M,,和N.類車輛上,可使用側(cè)標志燈來補充前位燈和后位燈不足的幾何可見度,使之符合各自的規(guī)定(5.9.5.2和5.10.5.2)。
其他類車輛可以選裝SM1或SM2側(cè)標志燈。
5.18.2 每側(cè)的最少數(shù)量
滿足縱向定位要求。
5.18.3 布局
無特殊要求。
5.18.4 安裝位置
5.18.4.1 橫向:無特殊要求。
5.18.4.2 高度:離地高度不小于250mm,不大于1500mm。若車型結(jié)構(gòu)不能保證1500mm內(nèi),則可增加至2100mm。
5.18.4.3 縱向:至少有一只側(cè)標志燈應安裝在車輛的中間三分之一范圍內(nèi),最前面的側(cè)標志燈離車輛前端不大于3m;兩相鄰側(cè)標志燈的間距應不大于3m,若車型結(jié)構(gòu)、設(shè)計或車輛操作使其不能保證在3m內(nèi);則可增至4m。
最后面的側(cè)標志燈離車輛后端應不大于1m。
然而對于車長不大于6m 的車輛和帶駕駛室底盤,在車輛長度的前和/或后三分之一范圍內(nèi),安裝只側(cè)標志燈即滿足要求。對于車長大于6m但不大于7㎡的M;類車輛,在離車輛前部3m 內(nèi)以及后三分之一范圍內(nèi)各安裝一只側(cè)回復反射器,即滿足要求。
水平方向角:向前和向后各為45°。對于選裝側(cè)標志燈的車輛,該角度可減至30°
若車輛上安裝了用來補充前、后轉(zhuǎn)向信號燈和/或前、后位燈不足的幾何可見度的側(cè)標志燈,使之符合各自的規(guī)定(5.5.5.2.5.9.5.2和5.10.5.2),則指向車輛前、后端的角度為45°,指向車輛中間部分的角度為30°。
朝向側(cè)面。
5.18.7 電路連接
在長度小于6m的M,和N,類車輛上,琥珀色側(cè)標志燈可以與車輛同一側(cè)的轉(zhuǎn)向信號燈以相同的頻率,同相位閃爍。對M2、M3、N2、N3、O3和O4類車輛,強制安裝的琥珀色側(cè)標志燈可以與車輛同側(cè)的轉(zhuǎn)向信號燈同頻,同相閃爍。但是,如果車輛側(cè)面按5.5.3.3安裝有5類側(cè)轉(zhuǎn)向燈,則這些側(cè)標志燈不應閃爍。對于其他類車輛,無特殊規(guī)定。
5.18.8 指示器
選裝。若安裝,其功能應由前、后位燈指示器完成。
5.18.9 其他要求
當最后面的側(cè)標志燈與后位燈復合,該后位燈與后霧燈或制動燈混合時,則在打開后霧燈或制動燈期間,側(cè)標志燈的配光性能允許改變。
若與后轉(zhuǎn)向燈一同閃爍,后側(cè)標志燈應為琥珀色。
5.19 盡間行駛燈(符合GB23255要求的燈具)
5.19.1 配備
汽車選裝。掛車不應安裝。
5.19.2 數(shù)量
兩只。
5.19.3 布局
無特殊要求。
5.19.4 安裝位置
5.19.4.1 橫向:在基準軸線方向上,兩視表面內(nèi)緣間的距離應不小于600mm,若車寬小于1300mm,則該距離可減至為不小于400mm。
5.19.4.2 高度:離地高度不小于250mm,不大于1500mm,
5.19.4.3 縱向:裝在車輛前部。若發(fā)射光不直接或間接地通過后視鏡(間接視野裝置)和/或車輛其他反射表面,引起駕駛員的不舒適感,即滿足要求。
水平方向角:向外、向內(nèi)各20°
垂直方向角:向上、向下各10°。
朝前。
5.19.7 電路連接
5.19.7.1 當發(fā)動機(推進系統(tǒng))的點、熄火控制裝置處于允許啟動發(fā)動機(推進系統(tǒng))的狀態(tài)時,晝間行駛燈應能自動開啟。然而,以下情況晝間行駛燈允許保持關(guān)閉:
----車輛自動擋在駐車位置;或
----駐車制動器在開啟位置;或
----手動操作推進系統(tǒng)后車輛第一次啟動前。
5.19.7.2 當車速低于10 km/h,晝間行駛燈允許手動關(guān)閉,在此情況下若車速高于10 km/h或車輛已行駛超過100m且保持行駛狀態(tài)時,晝間行駛燈應自動開啟直至再次關(guān)閉。
5.19.7.3 當發(fā)動機(推進系統(tǒng))的點、熄火控制裝置處于發(fā)動機(推進系統(tǒng))無法工作狀態(tài)或前霧燈或前照燈開啟(發(fā)出間歇的警告除外)時,晝間行駛燈應自動關(guān)閉。
5.19.7.4 晝間行駛燈開啟時,允許4.11規(guī)定的燈具開啟。間行駛燈按5.2.7.6b)規(guī)定至少點亮后位燈的情況除外。
5.19.7.5 若前轉(zhuǎn)向燈和晝間行駛燈間距不大于40mm,則轉(zhuǎn)向燈工作時,同側(cè)的晝間行駛燈允許采取下列操作之一:
----關(guān)閉;或
----在轉(zhuǎn)向信號燈開啟的整個周期(包括點亮和熄滅整個過程)中,降低發(fā)光強度。
5.19.7.6 若轉(zhuǎn)向燈與晝間行駛燈混合,則轉(zhuǎn)向燈工作時,同側(cè)的晝間行駛燈在轉(zhuǎn)向信號燈開啟的整個周期(包括點亮和熄滅整個過程)中應至少關(guān)閉與轉(zhuǎn)向燈的混合部分。
5.19.8 指示器
接通指示器選裝。
5.19.9 其他要求
無。
5.20 角燈(符合GB/T30511要求的燈具)
5.20.1 配置
汽車選裝。
5.20. 2 數(shù)量
兩只。
5.20.3 布局
無特殊要求,
5.20.4.1 橫向:兩只角燈分別安裝在車輛縱向?qū)ΨQ平面的兩側(cè)。
5.20.4.2 縱向:離車輛前部不超過1000mm。
最小值:離地高度不小于250mm。
最大值:離地高度不大于900mm。
在基準軸線方向上,整個視表而應在近光燈視表面最高點以下。
5.20.5 幾何可見度
α角:向上、向下均為10°;
β角:向外30°至60°。
5.20.6 方向
應滿足幾何可見度要求。
5.20.7 電路連接
5.20.7.1 只有遠光燈或近光燈打開時角燈才允許打開。
5.20.7.2 車輛一側(cè)的角燈,只有車輛同一側(cè)的轉(zhuǎn)向信號打開時和/或方向盤轉(zhuǎn)向角向同側(cè)轉(zhuǎn)向時才允許自動打開。當轉(zhuǎn)向信號關(guān)閉和/或轉(zhuǎn)向角恢復直行后,角燈應自動關(guān)閉。
5.20.7.3 當?shù)管嚐舸蜷_時,兩只角燈可獨立于方向盤或轉(zhuǎn)向信號燈,而同時打開,當?shù)管嚐絷P(guān)閉時或車輛向前行駛速度超過10km/h時,角燈應關(guān)閉。
5.20.8 指示器
無。
5.20.9 其他要求
車速超過40km/h時,不應打開角燈。
5.21 醒目標志
汽車及掛車車身反光標識的安裝按GB23254相關(guān)要求。
車輛尾部標志板的安裝按GB25990相關(guān)要求。
5.22 自適應前照明系統(tǒng)(AFS)(符合GB/T30036-2013要求的燈具)
5.22.1 配備
汽車選裝,掛車不應安裝。
5.22.2 數(shù)量
一套。
5.22.3 布局
無特殊要求。
5.22.4.1 橫向和高度:按制造商描述,為特定照明功能或功能模式要求同時點亮的那些照明單元,應滿足以下規(guī)定,所有測量依據(jù)基準軸線方向上照明單元視表面的最近邊緣確定:
b)若配有附加的照明單元其與相鄰照明單元之間的最大水平距離不應超過 140 mm,若附加照明單元為"對稱安裝的照明單元",該距離不應超過200mm(見圖3中的E);其與上或下相鄰照明單元之間的垂直距離不應超過400mm(見圖3中的D)。
c)5.22.4.1b)提及的附加照明單元,安裝高度不應低于250mm(見圖3中的F,符合5.2.4.2的最大離地高度要求(見圖3中的G)。
d) 橫向上,還應滿足下述要求:對近光照明的每個模式,車輛每一側(cè),應至少有一個照明單元視表面上的外邊緣與車輛外緣端面間的距離不大于 400mm(見圖3中的A)。且,基準軸線方向上,兩視表面內(nèi)邊緣間的距離不應小于600 mm,該要求不適用于M,和N,類車輛,對于寬度小于1300mm的其他類型車輛,該距離可以降至400mm。

5.22.4.3 在進行5.22.4.1~5.22.4.2試驗時,AFS應已設(shè)置為中性狀態(tài)。
5.22.5 幾何可見度
對于車輛每一側(cè)的照明功能和模式,各功能和模式按制造商規(guī)定同時開啟的照明單元中,至少有一個照明單元符合5.1.5和5.2.5的幾何可見度要求。單個的照明單元可用于符合不同的幾何可見度要求。
5.22.6 方向
注:下述5.22.6.1~5.22.6.4要求適用于中性狀態(tài)下的基礎(chǔ)近光。
5.22.6.1.1 制造商應按0.1%的準確度,在駕駛座上一名人員的空載條件下,規(guī)定基礎(chǔ)近光明暗截止線的初始下傾度,并按附錄F規(guī)定的符號,將此數(shù)值標注在車輛前照明系統(tǒng)上或制造商銘牌附近,并確保此標記清晰持久。
對于不同照明單使用不同初始下傾度共同合成基礎(chǔ)近光明暗截止線的情況,制造商應按0.1%的準確度,將此各數(shù)值標注在相應照明單元上或制造商銘牌附近一一對應。
5.22.6.1.2 基礎(chǔ)近光明暗截止線的水平部分,其下傾度應保證在附錄A規(guī)定的所有裝載情況下,均在
5.2.6.1.2 的相應限值范圍內(nèi),包括初始照準也應滿足相應要求。
對于近光由不同照明單元不同光束共同形成的情況,5.22.6.1.2要求應分別對各個光束"截止線”參照GB/T30036-2013中8.3.1b)8)進行檢測。
5.22.6.2 前照燈調(diào)光裝置
5.22.6.2.1 用于執(zhí)行5.22.6.1.2要求的前照燈調(diào)光裝置應該是自動的。
5.22.6.2.2 若調(diào)光裝置失效,近光的下傾位置不應高于發(fā)生故障時的位置。
5.22.6.3 水平方向
投射在測量屏幕上的每一照明單元的明暗截止線(若有)肘部,應位于穿過該照明單元基準軸的垂直線上。對右側(cè)允許有0.5°的偏差。其他照明單元調(diào)節(jié)應按制造商規(guī)定,并在資料文件中明確。
5.22.6.4 測量程序
光束方向初始調(diào)整完成后,近光的下傾度或按5.22.6.2.1基礎(chǔ)近光由不同照明單元共同形成的明暗截止線的下傾度,在車輛所有裝載情況下,應符合5.2.6.3.1和5.2.6.3.2要求。
5.22.6.5 安裝方向
向前。
5.22.7 電路連接
5.22.7.1 AFS提供的遠光
5.22.7.1.1 遠光照明單元允許同時或成對點亮。當由近光切換遠光時,至少應點亮遠光的一對照明單元。當遠光切換近光時,所有遠光照明單元應同時關(guān)閉。
5.22.7.1.2 對于自適應遠光,按5.22.9.3規(guī)定,控制信號應由可探測下列各項情況并對其作出反應的傳感器系統(tǒng)產(chǎn)生:
----環(huán)境光線條件;
----迎面駛來的車輛上,前部照明裝置和前部光信號裝置發(fā)出的光線:
----前方行駛車輛的尾部光信號裝置發(fā)出的光線。
允許安裝額外的可提升性能的傳感器功能。
本條中的*車輛"指L、M、N、O類車,并認為這些車輛配備了回復反射器,且照明和光信號裝置已經(jīng)開啟。
5.22.7.1.3 在任何情況下,遠光燈的自適應功能應能手動打開或關(guān)閉,且自動控制功能應能夠手動關(guān)閉。此外,遠光燈和其自動控制功能的關(guān)閉方式應是簡單和迅速的手動操作,一次完成。
5.22.7.1.4 遠光燈打開時,允許近光燈也開著。
5.22.7.2 近光照明
切換至近光燈時,應關(guān)閉所有遠光燈功能或遠光燈功能的所有 AFS 照明單元。
近光允許隨遠光同時處于開啟狀態(tài)。
氣體放電光源的近光照明單元,在遠光燈打開時,也應保持打開。
5.22.7.3 近光燈開關(guān)自動控制
近光燈的開啟和關(guān)閉允許自動控制,且應滿足4.12的電路連接要求。
5.22.7.4 AFS的自動執(zhí)行要求
5.22.7.4.1 AFS功能的級別和模式相互(級別間或模式間)的切換應是自動的,且不應對駕駛員或道路其他使用者產(chǎn)生不適、眩目或分散注意力。在其他級別模式的近光未被激活的情況下,應開啟C級模式的近光。
5.22.7.4.2 V級近光模式的激活條件:自動檢測到一個或多個下述狀況,適用V信號:
----建筑物密集區(qū)域道路,且車速未超過60km/h;
----有固定照明的道路,且車速未超過60km/h;
----路面亮度持續(xù)超過1cd/m2,或/且水平路面照度持續(xù)超過101x;
----車速未超過50km/h。
5.22.7.4.3 E級近光模式的激活條件:車速超過60km/h,且自動檢測到一個或多個下述狀況:
----輛處于高速道路(指道路具有降低會車眩目的措施,如道路中間隔離帶或會車橫向安全距離等),或車速超過110km/h(適用E信號);
----按申請人認證文件描述,近光的E模式符合GB/T30036-2013中附錄D的D.7的數(shù)據(jù)集:
數(shù)據(jù)集E1:車速超過100km/h(適用E1信號);
數(shù)據(jù)集E2:車速超過90km/h(適用E2信號);
數(shù)據(jù)集E3:車速超過80km/h(適用E3信號)。
5.22.7.4.4 W級近光模式的激活條件:前霧燈處于關(guān)閉狀態(tài),且自動檢測到一個或多個下述狀況(適用W信號):
----潮濕路面已被自動探測到:
----擋風玻璃雨刮已開啟,且連續(xù)或自動控制的操作已持續(xù)2min以上,
----轉(zhuǎn)向鎖角;5c
----車輛重心軌跡。
此外,應符合下列要求:
----只有當車輛向前行駛,且過明暗截止線肘部的縱向垂直平面與行駛車輛重心軌跡交點,距離車輛不大于照明單元安裝高度的100倍,才允許使用非對稱的明暗截止線偏離車輛縱向軸的水平移動的彎道照明功能(對車輛右轉(zhuǎn)時產(chǎn)生的彎道照明,本條款不適用)。
----只有當行駛車輛重心軌跡曲率水平半徑不大于500m時,才允許使用附加光源的彎道照明功能。
5.22.7.5 駕駛員中性模式切換
在任何情況下,駕駛員應能隨時將AFS調(diào)至中性狀態(tài),或恢復至自動操作模式。
5.22.8.1 符合遠光燈(5.1.8)和近光燈(5.2.8)要求。
5.22.8.2 強制安裝 AFS 失效指示器。該指示器不應閃爍。當探測到 AFS控制信號故障或接受到不符合 AFS 規(guī)定的信號時,應開啟失效指示器,且保持工作。失效指示器可以暫時關(guān)閉,但當開啟或關(guān)閉發(fā)動機的裝置被開啟或關(guān)閉時,其應再次啟動。
5.22.8.3 如果使用自適應遠光,應開啟一個視覺指示器表明自適應遠光已經(jīng)開啟,并在其工作期間,指示器持續(xù)點亮。
5.22.9 其他要求
5.22.9.1 清洗器要求
5.22.9.2 AFS系統(tǒng)自動操作的一致性檢查
5.22.9.2.1 制造商應提供一致性檢查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內(nèi)容:
a)AFS 控制信號的文件:
1)已獲批準的 AFS系統(tǒng)的照明功能和模式:
2)近光的類型模式和相關(guān)的AFS控制信號;
3)系統(tǒng)功能模式適用5.22.7.4對應的條款;
4)對光源檢查和光束的目視觀察的專門說明(若有);
5)組合或復合或混合于 AFS 系統(tǒng)的燈具;
6)符合5.22.5幾何可見度的照明單元。
b)符合5.22.7.4.1~5.22.7.4.5自動操作要求的相關(guān)文件。
5.22.9.2.2 為檢查近光功能AFS的自動操作是否會引起不舒適以及5.22.7.4要求,應根據(jù)制造商描述,對所有描述的系統(tǒng)控制條件進行路試。驗證所有的模式是否按制造商描述被激活,運行或停止,系統(tǒng)是否出現(xiàn)有爭議的故障(例如,過角度移動或頓動等)。
5.22.9.2.3 按檢測機構(gòu)要求或使用證明文件形式,演示完整的自動操作過程。此外,至少上應提供文件,表明系統(tǒng)"安全理念”上的措施。這里的"安全理念”指系統(tǒng)已包含的安全策略,例如采用應急系統(tǒng),保證電子或機械故障引起駕駛員、會車或前車不舒適,注意力分散或眩目時,采取安全措施。該描述應對"系統(tǒng)”的所有控制功能,實現(xiàn)方式,包括控制執(zhí)行原理進行簡單的解釋。
提供系統(tǒng)輸人和采集的變量列表,并標明其規(guī)定的工作范圍。以及其退至基礎(chǔ)近光功能(C級)運行的安全理念。
制造商應對系統(tǒng)功能和安全理念的表述進行解釋。文件應簡短,對相關(guān)設(shè)計和開發(fā)應使用該領(lǐng)域的專業(yè)術(shù)語證明其益處。
為周期技術(shù)核查的需要,應提供文件說明"系統(tǒng)"當前操作狀態(tài)如何檢測。
本文件作為一致性檢查的參考資料。
5.22.9.2.4 為檢查自適應遠光功能作是否會引起駕員、會車或前車不舒適,注意力分散或眩目,應按附錄E的E.2要求進行路試。路試應包括制造商描述的所有系統(tǒng)控制條件。對自適應遠光的所有功能應根據(jù)制造商描述進行核查,并確認系統(tǒng)是否出現(xiàn)有爭議的故障(例如,過角度移動或顫動等)。
按5.22.7.1.2要求的自適應遠光,其傳感器系統(tǒng)的要求如下:
a)按5.22.7.1.2要求,傳感器對其他車輛所發(fā)光線偵測的最小范圍邊界角應符合5.1.9.3.1.1的要求。
b)傳感器靈敏度應符合5.1.9.3.1.2要求。
c)當環(huán)境照明大于70001x時,自適應遠光燈應關(guān)閉。
制造商應使用模擬或其他方法向檢測機構(gòu)演示產(chǎn)品對以上條款的符合性。若有必要,應使用帶有余弦修正的照度計,在和車輛傳感器相同高度位置測量水平照度。允許使用檢測機構(gòu)認可的方式,用文件或其他方式,證明本條的符合性。
5.22.9.4 遠光最大發(fā)光強度限值
遠光照明或遠光模式(若有)中,所有同時開啟的照明單元,最大發(fā)光強度值之和不應超過430000cd。測量方法參照5.1.9.2要求。
5.22.9.5 AFS功能附加要求
如未另行規(guī)定,AFS功能的相關(guān)裝置也應滿足本標準中的遠光燈(5.1)和近光燈(5.2)的要求。
5.23 緊急制動信號
5.23.1 配備
選裝。
緊急制動信號應由5.23.7規(guī)定的所有制動燈或轉(zhuǎn)向燈的同時啟動來實現(xiàn)。
5.23.2 數(shù)量
按5.5.2或5.7.2要求。
5.23.3 布局
按5.5.3或5.7.3要求。
5.23.4 安裝位置
按5.5.4或5.7.4要求。
5.23.5 幾何可見度
按5.5.5或5.7.5要求。
5.23.6 方向
按5.5.6或5.7.6要求。
5.23.7.1 發(fā)出緊急制動信號的所有燈具,閃爍頻率要求如下:
a)以(4.0±1.0)Hz頻率同相閃爍。
b)然而,如果車尾發(fā)出緊急制動信號的任何燈具使用燈絲燈泡,其閃爍頻率應在 4.0-1.00。Hz范圍內(nèi)。
5.23.7.2 緊急制動信號應獨立于其他燈具工作。
5.23.7.3 緊急制動信號應自動啟動和解除,且:
a)緊急制動信號應僅在車速高于50km/h并且制動系統(tǒng)發(fā)出GB12676或GB21670規(guī)定的緊急制動邏輯信號時啟動。
b) 緊急制動信號應在GB12676或GB21670規(guī)定的緊急制動邏輯信號不再發(fā)出或危險警告信號被啟動時自動解除。
5.23.8 指示器
選裝。
5.23.9 其他要求
5.23.9.1 除5.23.9.2中描述的情況,如果車輛搭載有拖車裝備時,車輛上的緊急制動信號的控制器也應能夠操作拖車上的緊急制動信號。
當車輛與拖車有電路連接時,組合的緊急制動信號的工作頻率應限制在5.23.7.1 b)中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但是,如果車輛可以探測到拖車上的緊急制動信號不使用燈絲燈泡,則頻率可以按5.23.7a)規(guī)定的范圍。
5.23.9.2 如果車輛附帶有符合GB12676 定義的連續(xù)或半連續(xù)行車制動系統(tǒng)的拖車,應保證在實施行車制動時,通過電力連接供給拖車制動燈持續(xù)穩(wěn)定的電力。
任何此類拖車的緊急制動信號可以獨立于實施拖拽的車輛單獨工作,且不要求與實施拖拽的車輛的緊急制動信號同頻同相運作。
5.24.1 配備
牽引桿掛車應安裝。其他車輛不應安裝。
5.24.2 數(shù)量
兩只。
5.24.3 布局
無特殊要求。
5.24.4 安裝位置
5.24.4.1 橫向:離車輛縱向?qū)ΨQ平面最遠的視表面上的點到掛車外緣端間的距離應小于 150mm。
5.24.4.2 高度:比牽引桿掛車的前擋板高出300mm~400mm。
5.24.4.3 縱向:位于掛車前部。
5.24.5 幾何可見度
無特殊要求。
5.24.6 方向
白色發(fā)光面面向車輛前方,紅色發(fā)光面面向車輛后方。
5.24.7 電路連接
按4.11規(guī)定。
5.24.8 指示器
選裝。若安裝,其功能應由前、后位燈指示器完成。
5.24.9 其他要求
牽引桿掛車標志燈對應方向上的最大發(fā)光強度,應符合GB5920 中前示廓燈和后示廓燈的發(fā)光強度要求。

5.25.1 配備
選裝。
5.25.2 數(shù)量
一只或兩只(每側(cè)一只)。
5.25.3 布局
無特殊要求,按5.25.9規(guī)定。
5.25.4 位置
無特殊要求。
5.25.5 幾何可見度
無特殊要求。
5.25.6 方向
向下,按5.25.9規(guī)定。
5.25.7 電路連接
慢行燈應在近光燈或遠光燈開啟的情況下點亮。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時,允許慢行燈在車輛慢速行駛時自動開啟直至車速達到10km/h。
----手動啟動發(fā)動機(推進系統(tǒng))后,車輛首次啟動之前;或
----當?shù)管圐X輪處于嚙合狀態(tài);或
----用于輔助停車操作系統(tǒng)攝像頭開啟。當車輛前行速度大于10km/h時,慢行燈應自動關(guān)閉,直至滿足上述條件后才可再次開啟,
5.25.8 指示器
無特殊要求。
5.25.9 其他要求
5.25.9.1 在目視檢測時,觀察者在附錄1規(guī)定區(qū)域邊界范圍(區(qū)域由距車前10m的橫向平面、距車后10m 的橫向平面,以及距車輛兩側(cè)各10㎡的2個縱向平面組成,高度為1m~~3m)內(nèi)移動,應無法直接看到燈具的視表面。
5.25.9.2 若燈具符合GB15235中慢行燈配光要求,則可通過圖紙或模擬或視同的方式來驗證是否符合5.25.9.1要求
5.26 追尾警告信號
5.26.1 配置
選裝。追尾警告信號通過同時點亮5.26.7中的所有轉(zhuǎn)向信號燈具實現(xiàn)。
5.26.2 數(shù)量
按5.5.2規(guī)定。
5.26.3 布局
按5.5.3規(guī)定。
5.26.4 位置
按5.5.4規(guī)定。
5.26.5 幾何可見度
按5.5.5規(guī)定。
5.26.6 方向
按5.5.6規(guī)定。
5.26.7 電路連接
5.26.7.2 追尾警告信號應獨立于其他燈具進行操作。
5.26.7.3 追尾警告信號的開啟和關(guān)閉應是自動的。
5.26.7.4 在轉(zhuǎn)向信號燈功能,危險警售信號功能或緊急制動信號功能開啟的情況下,追尾警告信號應無法開啟。
5.26.7.5 追尾警信號只有符合表7情況下才能開啟。
表7追尾警告信號開啟條件

5.26.7.7 申請人可通過模擬或檢測機構(gòu)認可的方式進行演示,證明對5.26.7.1~5.26.7.6要求的符合性。
5.26.8 指示器
選裝。
6 檢驗規(guī)則
6.1 同一型式判定及檢驗
6.1.1 照明和光信號裝置安裝相關(guān)的車輛型式的同一性·按3.2定義。
6.1.2 符合6.2或6.3 規(guī)定的,則認為通過就外部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安裝數(shù)量和方式對某一種車型的型式檢驗或一致性檢驗。
6.2 型式檢驗
6.2.1 某種車型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型式檢驗申請,應由該車型制造商提交并附下述文件資料:
a)一份有關(guān)車型的外形和尺寸、各種裝置安裝數(shù)量和位置、前照燈調(diào)光系統(tǒng)和懸掛系統(tǒng)的說明書,并說明限定裝載量,特別是行李箱的最大裝載量。
b)一份由制造商規(guī)定的照明和光信號裝置表格。在該表格內(nèi),對每種功能可以列出幾種型式的裝置;每種型式應給出適當標記(如已經(jīng)通過型式檢驗的,則標明國家或國際認證標志,制造商名稱等)。此外,對于每種功能可另有備注,注明其等效裝置。
c) 一份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整體安裝圖,標明各裝置在車輛上的安裝位置,電性能參數(shù)以及可移動部件和相應燈具的相對位置。
d) 一套能顯示每種燈具發(fā)光面、透光面、基準軸線和基準中心的外形圖,以及一份有關(guān)視表面確定方法的說明,牌照燈除外。
e)按本標準要求,需由制造商提供的證明文件(例如與前照燈自動開啟關(guān)閉以及 AFS 功能相關(guān)文件)。
6.2.2 應提交型式檢驗車型的空載車輛一輛,其上裝有整套照明和光信號裝置。按第 4章和第5章進行檢驗,并符合相應要求
6.3.1 每輛通過型式檢驗的車輛,其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安裝及其特性·按第4章和第5 章進行檢驗,應與型式檢驗的車型一致。
6.3.2 對連續(xù)生產(chǎn)的具有通過本標準型式檢驗的車輛·應進行隨機抽查。
6.4 車輛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變動和擴充
經(jīng)型式檢驗后,車輛型式或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變動和擴充,應通過型式檢驗的管理部門,由該部門決定是否確認。
7 實施日期
7.1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申請型式批準的車型應符合本標準。
7.2 對于已獲得型式批準的車型若不涉及照明和光信號裝置安裝的改變,給予直至停產(chǎn)的過渡期。
7.3 本標準4.17 的要求,對新申請型式批準的車型,標準實施之日后24個月內(nèi),應按 4.17 a)或4.17b)的要求實施,標準實施之日24個月之后,應按4.17a)要求。
7.4 本標準5.2.7.6的要求,對新申請型式批準的車型,標準實施之日后36個月內(nèi),應按照5.2.7.6 a)和/或5.2.7.6b)和/或5.2.7.6c)的要求實施,標準實施之日36個月之后,應至少滿足5.2.7.6a)的要求。